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

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291民初2378号
原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电梯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建筑公司)、被告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特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创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伟业建筑公司、因特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灏、黄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案所涉电梯的采购及安装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伟业建筑公司进行招标,具备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的华创电梯公司投标并中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伟业建筑公司和中标人华创电梯公司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创销售公司、华创电梯公司存在关联,经伟业建筑公司同意,华创电梯公司中标后人为地将电梯的采购、安装分割开来,伟业建筑公司分别与华创销售公司、华创电梯公司签订采购、安装合同(两份合同的设备款、安装款之和与中标价格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华创电梯公司应当就中标的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向伟业建筑公司负责,华创销售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伟业建筑公司应当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分别向华创销售公司、华创电梯公司给付设备款、安装款。 关于华创电梯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本案中,伟业建筑公司与华创电梯公司在《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设备安装项目合同》中对安装款的支付条件和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即“第1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买方通知卖方发货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第2次付款:卖方全部设备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货款;第3次付款:安装结束并通过质监局验收并取得合格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60%的货款。第4次付款:完成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合同款项”。可见,当事人将完成审计作为支付剩余40%安装款的条件,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17年5月15日、2017年8月21日,伟业建筑公司分两次向华创电梯公司支付1161444元、774296元,合计1935740元,远远超过安装款2090000元的60%。伟业建筑公司提供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审计尚未完成,华创电梯公司不予认可,但其未举证证明审计已完成或伟业建筑公司不正当地阻止审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安装余款154260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伟业建筑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独资成立了因特建筑公司。华创销售公司股东为潘红志、王小芬;监事为潘红志。华创电梯公司股东为潘红志,监事为王小芬。 2016年10月28日,伟业建筑公司向华创电梯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华创电梯公司以6430000元的价格中标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范围和内容为:本项目包括清单中所有的电梯,且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应含轿厢装璜和选配功能及保证2年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运输、安装、质监部门检验验收合格、维保、售后服务等,即凡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内容。 伟业建筑公司与华创电梯公司签订《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设备安装项目合同》,伟业建筑公司作为买方(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为实施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所需电梯,已接受华创电梯公司为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单位)对该项目电梯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数、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图纸、投标汇总表及具件1-6、商务编离表、技术参数响应等等。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的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090000元,其中安装款2090000元。卖方承诺按合同的约定供应、安装、调试及缺陷修复,并取得电梯使用许可证。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60天内,在买方工地现场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获得买方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电梯使用许可证,交付买方使用。付款方式:第1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买方通知卖方发货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第2次付款:卖方全部设备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货款;第3次付款:安装结束并通过质监局验收并取得合格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60%的货款。第4次付款:完成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合同款项。质保期:卖方所供设备质量保证期24个月,自安装结束并取得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算。同时合同中对投标电梯技术规格RF1技术规格等作出了约定。因特建筑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华创电梯公司签订了与上述协议内容一致的合同。 买方伟业建筑公司与卖方华创销售公司签订除合同价变为4340000元,其中设备款4340000元,其他约定与上述协议一致的《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因特建筑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华创销售公司签订了与上述协议内容一致的合同,另外加注:从总公司已付材料款在子公司付款时一并扣除。 2017年4月10日,甲方伟业建筑公司与乙方华创销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工业邻里中心项目中电梯采购及安装(含两年维保)发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签订下列补充协议:1、鉴于甲方按工程总价(含电梯采购、安装)向泰州华信药业投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为避免重复开票,乙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需按造价的75%提供设备供货发票,另外25%的工程款用工资表的形式,按人工进行支付;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办公1间,现场提供库房200平方米;3、施工脚手架由乙方负责搭设,甲方提供搭设用材料;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5、乙方负责施工资料收集、整理;6、甲方按中标价的25%,向乙方收管理费(含总包向业主开票的税费、施工用水、电费、现场脚手、临时设施,垂直运输)。甲方不再另收取配合费。 2018年8月9日,伟业建筑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华创电梯公司作为施工方(乙方)、因特建筑公司作为受托方(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4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中国医药城工业邻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甲方授权其集团内丙方(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受托方,乙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施工费,并向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8年6月电梯安装结束后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物研究院泰州分院验收合格,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局发放使用证。 2017年5月15日、2017年8月21日,伟业建筑公司分两次向华创电梯公司支付1161444元、774296元,合计1935740元。2017年5月24日伟业建筑公司向华创销售公司支付767556元,2019年1月7日华创销售公司向伟业建筑公司退还767556元。2019年1月7日、1月31日、2月2日,因特建筑公司分三次向华创销售公司支付767556元、367870元、767556元,合计1902982元。 2019年4月26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华创电梯公司发送关于电梯未通过厂检并违法使用事宜的工程联系单:我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在2018年6月13日对泰州邻里中心项目安装现场进行了检查,并下达整改要求给到贵司,贵司在厂检之后对不合格项没能及时整改,尤其是曳引机不按照蒂森工艺进行安装,使得机房楼板可承受多达数十吨的承载,存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贵公司还在厂家验收未能通过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政府验收,并违法使用电梯,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贵我双方所签署的调试检验协议约定。就上述情况,我公司项目经理通过电话、邮件,约谈等途径多次与贵司沟通,已经充分尽到告知义务,现再次告知贵司:因不能按要求完成厂检不合格、私自外检,使用等一切不良后果以及引起的质量事故概由贵司承担!鉴于贵公司对我公司的多次告知置若罔闻,本着尊重法律、对用户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将此况通报给业主和当地质监部门,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亦由贵公司承担。同时请贵公司切实按照厂家工艺及验收要求尽快完成不合格项目整改并书面通知我司进行复核,在满足检验要求之前,电梯不得投入运行。 2019年7月20日,建设单位向伟业建筑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中国医药城工业邻里中心电梯采购安装由贵公司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安装后的电梯于2018年6月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经过近一年的人员入住使用,现不断出现电梯基坑渗水和电梯故障频发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现于2019年7月18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就中国医药城工业邻里中心项目所安装的电梯厂检不合格,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事项为由书面告知泰州医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该电梯厂家将厂检不合格事由已通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该院已撤回该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泰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进行调查。请贵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将电梯基坑渗水彻查处理,重新组织电梯设备检验验收,确保电梯正常使用。同时消防验收在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及消防联动正常。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由贵单位承担。 2019年7月25日,泰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泰州医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泰州邻里中心项目电梯机房对重绳头固定不符合厂检有关情况的函告》,近日,蒂来克努伯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局反映了泰州邻里中心项目电梯机房对重绳头固定不符合厂检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赴该上海公司了解核实情况和对电梯销售安装单位调查核实,电梯安装单位溧阳华创电梯有服公司在安装中,未按照蒂森克努伯电(上海)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技术要求进行有关安装、整改,并伪造了厂检合格证明递交检验,取得泰州特检分院检验合格报告,根据掌握的情况,该批20台电梯已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目前,鉴于上述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安装单位和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已在落实改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电梯予以停用或加强使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支持和配合做好后续整改、验工作,确保电梯安全。 2019年8月13日,华创电梯公司作出情况说明:根据市场管理局函告,我司于泰州邻里中心电梯机房对重绳头支架安装位置不符合电梯制造单位工艺一事,我司(电梯安装单位: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对邻里中心12号楼5号电梯(编号:E/30049966.005)机房对重绳头支架进行了整改,并于2019年7月17日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派技术员现场确认拍照,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技术评估,正式下发书面整改认可说明书,并于2019年7月31前完成全部20台电梯整改,8月1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技术员现场确认(具体整改方案见附页整改认可说明,我司完全按照该说明书上方案整改完成)。在整改过程中,我司配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调试人员对该20台电梯的各项部件及电梯运行舒适感重新进行了检查整改调试,并通过蒂森电梯有限公可的检验。电梯的安装自检报告也已完成,且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已盖厂检合格章。现申请使用单位盖章后报特检院申请验收。 2019年8月28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泰州分院向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局发送了关于泰州邻里中心项目电梯机房对重绳头固定不符合厂检事宜的回函:根据贵局2019年7月11日发给我院的函告(“关于泰州邻里中心项目电梯机房对重绳头固定不符合厂检事宜的函告”)要求目前我院已召回该批20台电梯检验合格报告,经研究,决定进行如下处理: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自检报告由制造单位重新盖章确认,确保其真实性;2、根据蒂森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泰州邻里中心项目对重绳头支架安装整改认可说明”进行现场确认,其整改说明与报告一起存档,并附加进行静态曳引查和制动试验等功能测试。3、上述第1项、第2项经确认符合后,将原安装监检报告按照流程发放。4、近期对电梯安排定期检验,并出具报告。 2019年9月16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当事人已完成20台电梯对重绳头固定装置的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结合以上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另查,在投标过程中,华创电梯公司是以制造商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参加投标的。华创销售公司实际提供的是“蒂森克努伯制造”。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蒂森克努伯电(上海)有限公司是蒂森克努伯电梯集团的下属企业。 华创销售公司基于其与伟业建筑公司、因特建筑公司签订的《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已另案提起诉讼,要求伟业建筑公司、因特建筑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案号为(2019)苏1291民初2379号。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设备安装项目合同、泰州市邻里中心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9)苏1291民初2379号华创销售公司与伟业建筑公司、因特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泰州分院进行了调查了解,其陈述在2019年8月28日后一周内该分院将收回的原安装监检报告向相关方重新进行了发放。该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局了解,市场监督局认为许可证的要件没有发生改变,有关问题已整改,原来发放的使用证继续使用。 审理过程中,伟业建筑公司提供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受泰州医药高新区审计局委托,我单位协审的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泰州市工业邻里中心项目”正在审计过程中,目前尚未完成审计,暂未出具审计报告。华创电梯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驳回原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原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栾美凤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书 记 员  卢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