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670171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