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670171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