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21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670171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本院(2019)赣102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应予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45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