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调54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周口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60069215216XE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北荣域广场B座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00094452664G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4943.2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