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7484号 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交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215216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北荣域广场B座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45266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