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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703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马九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佀运蕊,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超,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郑想阁,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邓月香,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骆爱芹,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户庆超,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史彩花,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郝东会,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以上十二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红亮。
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等十二人与被告楚红亮、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等十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十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十二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等十二人负担。
审判员  徐俊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