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243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北荣域广场**504。
法定代表人:王增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