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折、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036号
原告:**折,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北荣域广场B座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452664G。
法定代表人:王曾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折与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折撤回对被告河南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91元,由原告**折承担。
审判员  林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翟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