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某某、某某、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海、文漫宇、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乐勇、某某、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