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友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2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友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天星新嘉坡2栋803室。
法定代表人:康仕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7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旸。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友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喻 翔
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