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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728号
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5059772B。
法定代表人:王小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继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被告: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方茂苑第**厦)第30、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94038635Y。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妮,女,1990年10年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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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3元,由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