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3民初3224号
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