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024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5831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广泉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温州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7NNKU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广泉中药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6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保险公司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调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房产,已轮候查封,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F5××**小汽车一辆,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江西广泉中药材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的决定。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广泉中药材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67320.35元,截至2023年3月24日,未执行标的为367320.3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