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景县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22民初95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2026)鲁1422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32,509.38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32,509.38元的存款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