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财保22号 提请人:台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07号台州国际商务广场8楼。 申请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一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778873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头门港新区滨海第一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2938625H。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台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保全的申请,于2018年5月1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保全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已预交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保全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最长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最长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