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财保17号
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228145K。
法定代表人:胡鹏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凯旋华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122188T。
法定代表人:汤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6×××84的存款283250元。申请人已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且便于今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6×××84的存款2832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6元,由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