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22民初3824号
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叉口尚泽大都会A3-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940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老家原味农副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双桥路与纬四路交口寿县中小企业创业园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E24JXK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赞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与锦绣大道交口元洪贸易综合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8Q5BCR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与被告安徽老家原味农副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家原味公司)、合肥赞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力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赞宸公司、老家原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老家原味公司向力合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627000元及逾期利息10366.4元(利息:以欠付款项62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自2024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25年4月26日为10366.4元,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老家原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3、依法判令赞宸公司就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同赞宸公司向力合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力合公司与老家原味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签订《10KV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力合公司承包老家原味公司的10KV配电工程。合同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力合公司即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土建房屋、设备基础配套已砌筑完成,配电房内变压器、高低压设备元器件成套设备均已生产完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老家原味公司应向力合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627000元,但经力合公司多次催讨,截至目前老家原味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另赞宸公司为老家原味公司的唯一股东,因赞宸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老家原味公司财产,赞宸公司应当就老家原味公司的债务向力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力合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老家原味公司、赞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2月13日,老家原味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力合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老家原味公司将安徽老家原味农副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力合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配电房屋及设备基础等,价款方式为总价包干,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价为209万元,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价;(2)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627000元;(3)高低压设备进场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到货款627000元;(4)工程全部完工送电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7%完工款773300元;(5)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的62700元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力合公司依约进场施工,该公司已完成土建房屋、设备基础配套砌筑,配电房内变压器及高低压设备元器件成套设备均已生产完成,以上设备现在力合公司厂房内。2025年4月18日,力合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老家原味公司出具《关于“安徽老家原味农副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KV配电工程”预付款的催款函》,该函显示:力合公司对合同范围内其施工进度情况向老家原味公司进行了说明,并请求老家原味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前支付相应的工程预付款627000元。但截至力合公司起诉之日,老家原味公司未向力合公司支付过涉案工程款。
另查明:老家原味公司系赞宸公司100%持股的法人独资公司。
再查明:力合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诉讼费10174元、保全费3707元以及力合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并支付保全担保费510元。
上述事实,有力合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老家原味公司、赞宸公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施工协议书》,工程现场配电房照片及设备照片,催收函及邮寄单,发票,银行回单,保单保函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后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力合公司与老家原味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以上合同签订后,力合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老家原味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力合公司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现该公司已完成土建房屋、设备基础配套砌筑,配电房内变压器及高低压设备元器件成套设备均已生产完成但尚未交付,现力合公司依据《施工协议书》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627000元”的约定,要求老家原味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62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力合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对此未进行约定,但老家原味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力合公司预付款,其违约行为给力合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利益损失,故对力合公司要求老家原味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62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自2024年12月19日(即合同签订日2024年12月13日的5日后)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关于力合公司主张老家原味公司承担力合公司因本案所支出的保全担保费51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赞宸公司作为老家原味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老家原味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老家原味农副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627000元,并以627000为基数,从2024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利息至清偿债务之日;
二、被告合肥赞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4元(已由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087元,保全费3707元(已由原告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合计8794元,由被告安徽老家原味农副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