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10359号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电力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00000元。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线索。担保人渤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某某有限公司名下在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号:20********11)款项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