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梅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4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某,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何某。
上诉人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某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重庆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4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本院对上诉人某道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某,被上诉人梅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某道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14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改判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梅某某支付各项损失;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梅某某、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道信公司向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梅某某于2022年8月1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某道信所投保保险的理赔范围。故,梅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承担。
梅某某辩称,某道信公司与梅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关系,而某道信公司与某财险重庆分公司的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基于侵权责任纠纷判决某道信公司直接赔偿梅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未作答辩。
梅某某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通信公司向梅某某支付医疗费4140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鉴定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94067.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扣除某通信公司垫付40645.67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3658.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某通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8月13日5时30分许,具有驾驶证的梅某某驾驶渝DEQ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黔江区XX镇XX村X组小地名青岗林时,被断裂悬挂在道路上方(离地面约1米多)的光缆线绊倒受伤。梅某某受伤当天即被送往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额部皮肤裂伤等,梅某某于2022年9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感冒,三月内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出院带药,左肩胛骨骨折术后1、3、6、9、12月复查X片,左肩胛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术后1年返院评估是否可取出内固定装置等,产生医疗费31356.47元。后梅某某于2023年11月15日入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取出部分内固定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院外继续换药等,产生医疗费8620.92元。梅某某出院后遵医嘱门诊复查产生医疗费1429.28元。梅某某于2024年6月14日委托重庆市彭水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该所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渝彭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梅某某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需继续康复治疗及行内固定器取出术、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梅某甲系梅某某的父亲,生于1936年10月2日,共生育梅某某等4名子女,梅某甲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另查明,某通信公司系案涉光缆线的管理人,案涉事故发生后已向梅某某垫付了40645.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问题;二、梅某某诉请赔偿的合理项目和数额问题。分别评述如下:
一、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由某通信公司负责管理的案涉光缆线从电杆上脱落,悬挂在路面上方,将驾驶摩托车通行的梅某某绊倒致伤,某通信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梅某某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未仔细观察,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针对梅某某因案涉事故所受损失,酌情认定由某通信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梅某某自负。某财险重庆分公司与某通信公司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本案系梅某某作为被侵权人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之诉,故某通信公司辩称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梅某某诉请赔偿的合理项目和数额问题。1.医疗费,梅秀主张住院及门诊复查医疗费41406.67元,其提供了病历、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梅某某主张2040元(60元/日×34日),其住院治疗34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营养费,梅某某主张2000元,某通信公司持异议,经审查,虽然出院医嘱载明加强营养,但梅某某主张过高,根据案涉酌情支持700元;4.后续医疗费,梅某某主张10000元,虽然鉴定其有后续医疗项目,但现未实际产生相应的医疗费,且某通信公司持异议,故不予支持;5.护理费,梅某某主张7200元(120元/日×60日),经鉴定梅某某伤后护理期为60日,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鉴定费,梅某某主张的鉴定费2590元系其必要支出,有鉴定费发票为证,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梅某某主张90126.5元(47435元/年×19年×10%),鉴定机构鉴定梅某某十级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8.被扶养人生活费,梅某某主张3941.38元(31531元/年×5年×10%÷4人),其父梅某甲生于1936年10月2日,共生育梅某某等4名子女,梅某甲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梅某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梅某某主张4000元,某通信公司持异议,根据梅某某伤情及责任比例酌情支持3000元,因已考虑责任比例,故不再按比例计算;10.交通费,梅某某主张1000元,其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其受伤后入出院治疗、出院后复查、鉴定均需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酌情支持6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51604.55元(41406.67元+2040元+700元+7200元+2590元+90126.5元+3941.38元+3000元+600元),减去某通信公司垫付的40645.67元,应由某通信公司承担81237.97元[(151604.55元-3000元)×80%+3000元-40645.6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某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梅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1237.97元;二、驳回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由梅某某负担170元,某通信公司负担339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与抗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梅某某的各项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该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金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四)》第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及其他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情形。本案中,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承保的保险系责任保险,其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需满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确定这一前提条件,而在本案一审时某道信公司对梅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尚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可见某道信公司对梅某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并未确定。因此,本案不满足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判决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当事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某道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38元,由上诉人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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