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3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3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属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即只有上诉人注册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才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双方并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且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并不只发生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因此将七台河市桃山区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但***提供了其在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工作地点在七台河市桃山区的工作打卡录屏视频、片区服务明细表等相关证据,从立案条件审查来看,能够证明七台河市桃山区为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亦认可其实际工作地点包括七台河市桃山区,但主张不是唯一工作地点,还有其他工作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在一审法院起诉,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