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行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鹿原,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南中路昌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苗 书 记 员 郭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