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6民初769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被告灵璧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9元,减半收取591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