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2045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东街27号写字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3328130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