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融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1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93144M,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融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42P7X,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11号20栋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2023)川1011民初55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融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121625.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于2024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据(2023)川1011民初5578号民事调解书对四川融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申请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已查封保全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封保全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封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