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民初923号
原告:***,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敏,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兴业路36号丽都新城3栋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15745XW。
法定代表人:石先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康妮,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000770027X4。
法定代表人:邱祖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飞,广西鼎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剑,广西鼎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丰成,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李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排期于2023年1月13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及代理人在签收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1元(原告***已预付),鉴定费4080元(被告一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耀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碧艳
书 记 员 唐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