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2民初144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州区盛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ULJU98。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北路蓝山公馆二期工程24号商住楼1层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51XX****XX。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591211124F。 地址:甘肃省民乐县驿都世纪新城北门向西20米(乐民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50XX****XX。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