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2民初144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州区盛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ULJU98。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北路蓝山公馆二期工程24号商住楼1层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51XX****XX。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591211124F。
地址:甘肃省民乐县驿都世纪新城北门向西20米(乐民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50XX****XX。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掖市铭丰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