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24日以“与茂盛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25元,减半收取1744.13元,由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