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邹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24日以“与茂盛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25元,减半收取1744.13元,由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茂盛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赵鑫
审 判 员 莫俊华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朱娟娟
书 记 员 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