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681民初974号 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就“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项目,原告作为建设单位与建筑中标单位被告签订《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工程款,而被告却无故拖延工期,目前整体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未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19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第六条合同价款:(4)本工程总价8600万元中,甲方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其余工程款甲方用房屋抵顶(后附明细)。签定顶账协议内容时,甲方应明确乙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全,甲方保证不得对抵账房屋进行处分和抵押,如甲方将抵账给乙方的房屋私自进行处分和抵押,视为违约,违约金按所处分和抵押的房屋的一倍价格。(6)甲方要配合乙方变现出售抵顶房屋的实际买房人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并办理贷款或备案手续,销售不动产税由甲方承担。保证抵顶给乙方的房屋无任何权益瑕疵。第七条付款方式:2、1号楼主体封顶并且全部满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某证条件时,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2号楼主体封顶并全部满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某证条件时,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2000万元的房屋;3、1号楼主体砌筑抹灰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500万元的房屋;2号楼主体砌筑抹灰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4、1号楼门窗安装完毕、保温施工完毕、地热施工完毕、防水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500万元的房屋;2号楼门窗安装完毕、保温施工完毕、地热施工完毕、防水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5、房屋整体预验收合格后、乙方施工资料齐全后、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全部撤场后、乙方将房屋钥匙、控制器全部移交给甲方后、档案资料全部在住建局存档备案后(上述几项都要满足)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答辩人应付答辩人工程款7375万元,但被答辩人实际仅支付了5705.22万元,欠付1669.78万元。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甲方责任:2、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垫资施工并保证工程的按时竣工,乙方垫资期限为10天,如甲方仍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须赔付乙方相应的停工费用。”的约定,答辩人在被答辩人违约未按约支付工程的情况下,有权停工。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的失信行为,导致抵顶给答辩人的房屋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从而导致答辩人以房变现出现障碍,严重影响了答辩人垫资回笼,进一步影响了施工进度,该后果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在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其次,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增加了人防工程变更了设计,同时增加了工程量,被答辩人需向答辩人增加工程款100余万元,但被答辩人拒绝与答辩人签认设计变更,导致答辩人无法取得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施工合同第十三条“其它约定:10、如出现工程必须变更设计的,应经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签认设计变更。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设计,不得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答辩人为了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权停工,不存在违约行为和不当履约行为。再次,被答辩人抵顶给答辩人工程款的房屋,因被答辩人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63户,导致答辩人无法将房屋变现或者贷款回笼资金周转,无法继续施工,该责任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第四,由于被答辩人拖欠供热公司入网费等原因,1号楼至今供热未入网;并且,用电均是临时用电,电梯禁用。均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五,答辩人在施工挡土墙过程中,遭到回迁户的阻止无法完成,该纠纷应由被答辩人协调解决,至今无果,也是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因素,并非是答辩人的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吉林省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中标取得了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设项目。2019年4月22日承包方吉林省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发包方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2.工程地点: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四社(临江市消防队北侧)二、工程范围及内容:1号楼、2号楼、综合楼、临街公建、地下室及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含商网、地下室、电梯间、电梯及地下室所有设备采购和安装)并包括楼梯间和台阶的大理石地面、施工现场土方工程、室外检查井、化粪池及楼外侧挡土墙(按设计图纸施工)、泄洪沟等三期工程涉及的全部内容(三期人防改造工程与乙方无关)。河东三期的承包内容施工图纸必须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备案生效。三、承包形式:乙方总承包,乙方包工包料、包竣工验收合格。四、工期要求:1.开工日期:2019年5月1日(以乙方实际进场时间为准);2.小区整体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7月31日;五、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且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结算;2.工程总价:8600万元;乙方按实际发生工程款向甲方提供等额建筑工程款发票。(1)以上价格包括工程范围及内容中的全部项目;(2)本合同内所涉及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3)以上价格包括土方外运、回填等一切费用。(4)本工程总价8600万元中,甲方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其余工程款甲方用房屋抵顶(后附明细)。签定顶账协议内容时,甲方应明确乙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全,甲方保证不得对抵账房屋进行处分和抵押,如甲方将抵账给乙方的房屋私自进行处分和抵押,视为违约,违约金按所处分和抵押的房屋的一倍价格。(5)抵顶的房屋甲方须在甲方售楼处的明显处挂牌公示,公示要证明抵顶房屋售卖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抵顶给乙方的房屋达到预售条件时15日内办理预售许某和贷款手续。抵顶给乙方房屋须乙方负责人***(***)出具卖房证明,甲方方可向乙方售卖的实际买房人办理贷款及备案手续。甲方抵顶给乙方的房屋,在乙方第一次过户或更名的情况下,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房屋的维修基金及贷款保证金与甲方无关。甲方保证乙方售卖房屋的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个人原因拖延乙方所卖房屋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6)甲方要配合乙方变现出售抵顶房屋的实际买房人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并办理贷款或备案手续,销售不动产税由甲方承担。保证抵顶给乙方的房屋无任何权益瑕疵。3.涉及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以及双方往来联络的工作请按甲方的统一模式执行。4.若涉及工程量变更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甲方财务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工程变更不能影响工程工期。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双方看情况而定可办理工程延期。5.本合同一经签定,不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七、付款方式:1.乙方在2019年4月23日进场立塔吊,甲方于次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情况见附表。(已拨付的工程款约1275万元不计入以下抵顶的工程款)2、1号楼主体封顶并且全部满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某证条件时,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2号楼主体封顶并且全部满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某证条件时,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2000万元的房屋;3.1号楼主体砌筑抹灰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500万元的房屋;2楼主体砌筑抹灰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4.1号楼门窗安装完毕、保温施工完毕、地热施工完毕、防水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500万元的房屋;2号楼门窗安装完毕、保温施工完毕、地热施工完毕、防水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5.房屋整体预验收合格后、乙方施工资料齐全后、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全部撤场后、乙方将房屋钥匙、控制器全部移交给甲方后、档案资料全部在住建局存档备案后(上述几项都要满足)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6.工程总造价的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起二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7.甲方在第5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4300万元工程款发票,在甲方按第5条付款时,乙方将所欠的工程款发票及本次付款的等额工程款发票提供给甲方,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八、施工组织与工期要求:1.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施工图纸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施工组织方案,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安排图纸技术交底。2.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排出“河东小区三期工程施工进度节点明细表”(以下简称“进度节点明细表”),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乙方严格按照“进度节点明细表”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如乙方不能按“进度节点明细表”完成相应的工程量或监理单位及甲方未验收合格的,甲方、监理有权责令限期改进并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和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批后执行,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进度节点明细表”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不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与乙方无关。3.乙方按照“进度节点明细表”向监理单位及甲方进行申报,经监理单位及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已按“进度节点明细表”完成施工;否则视为未完成施工。甲方与监理应按现场的实际进度查实验收,不得以个人情况增加或减少工程量。4.甲方驻工地代表***。 2022年8月29日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三期未完工情况进行确认,并签订了“三期未完工程情况”,内容为:一号楼存在问题如下:消防设施未安装,风门未安装,-1层地下室库门未安装,6层以上屋顶未刮胶,室内空开、开关面板未安装、对讲门未安装、消防安全门未按照;二号楼存在问题如下:3单元-4单元顶楼漏水严重,顶楼排气孔太小(个别),地下室库门未安装,1号楼与2号楼之间人防工程施工未完成,只施工到门市房绑筋阶段。 合同签订后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截止至起诉之日,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庭审时双方都认可案涉工程未停工,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工程现场有施工人员在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承包合同虽然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至今未履行完毕,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审理。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案涉工程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于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庭审时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未停工,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临江市某某铁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河东小区三期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且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张于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属于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对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