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81民初972号 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