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81民初1149号
原告:林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分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分公司、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