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分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81民初1149号 原告:林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分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分公司、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