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592号
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7幢1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佲士豪庭1号楼S-07。
法定代表人:陈**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