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592号 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7幢1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佲士豪庭1号楼S-07。 法定代表人:陈**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