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4592号
原告:某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某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某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景观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2.97元,减半收取2696.49元,由原告某建设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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