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旭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7432号
原告:湖北旭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开元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公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湖北旭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旭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北旭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