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2402号
原告:***,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长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440787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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