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4民初5081号 原告: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4层40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莲池大街386号永信小区5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玛公司)与被告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于2022年7月6日、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组织双方进行补充谈话。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涞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凌畅公司支付逾期未付货款135.5万元及利息损失,暂计4.5万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凌畅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1,40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凌畅公司承担。 之后,涞玛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凌畅公司支付涞玛公司尾款12.42万元(质保金25.5万元减去凌畅公司提供的管道费用13.0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4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后,涞玛公司变更诉请:1.判令凌畅公司支付未付货款122.4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22.4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凌畅公司支付5%质保金25.5万元以及利息损失,以2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凌畅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1,401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凌畅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2020年12月18日,涞玛公司和凌畅公司签订广平县广安小区《蓄联热泵系统清洁供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同时签订了《蓄联热泵系统清洁供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10万元,上述合计价款510万元。 涞玛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2021年1月15日项目安装完成,并投入供暖运行。第二个采暖季于2021年11月1日启用。设备正常运行至今。但凌畅公司只支付了349万元。合同价的95%余款135.5万元应于第二个采暖期结束付清。但凌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涞玛公司多次向凌畅公司催讨欠款,凌畅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合同价的95%余款135.5万元减去由凌畅公司垫付的管道费用13.08万元,故还欠122.42万元未付。 另,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故要求凌畅公司支付合同价5%的质保金25.5万元。 凌畅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付清全部价款的条件均未成就。本案争议款项包括二份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仅《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供暖系统正常运行30日后进行工程验收,如超过供暖系统正常运行40日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的内容,而《设备采购合同》中无此约定。《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设备供暖运行30天后,由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达到技术指标要求并出具合格报告,在2021年3月20日前(即广安小区供暖结束后5天内)将合格报告交付凌畅公司,凌畅公司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至合同价的95%”。本案中,专家因设备技术指标不达标,没有出具合格报告。实际上,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也确实暴露诸多问题。故付清全部价款的条件均未成就。双方未对结算价款进行确认。涞玛公司诉请无依据,利息损失、保全担保费均不予认可。 针对凌畅公司上述辩称,涞玛公司补充意见:合同约定由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是基于业主方邯郸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A公司)的委托。2021年3月31日,邯郸A公司邀行业四十多位专家对“河北地热井封停后热源替代示范项目”进行评审。会上,清华大学向邯郸A公司授牌,设立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邯郸建投新能源事业部。下午组织专家到广安小区现场参观。本来评审会有一个流程,就是参观完毕后,专家应该回到邯郸A公司进行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但是邯郸A公司临时通知专家在现场要与广平县的领导开现场交流会。故当天回到邯郸A公司已经很晚了。晚上,邯郸A公司又组织了晚宴。由于清华的老专家需当天赶回北京,故邯郸A公司没有要求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2021年3月31日邯郸A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报道“评审委员会对广平县广安小区地热井封停后热源替代项目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评审,行业专家给予高度赞扬并建议广泛推广此项技术”。 合同设备及供暖系统自2021年1月15日已经投入运行,第一个采暖季至2021年3月30日停止供暖。第二个采暖季自2021年11月1日投入运行,正常供暖至今。2021年2月11日、11月7日业主邯郸A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均发表过文章,报道合同设备及供暖系统合格且运行正常。 涞玛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设备正常运行40日未验收即视为合格”。故案涉设备应当视为验收合格。从涞玛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凌畅公司合同执行人***微信聊天内容也可以看出,凌畅公司不付款的主要原因是凌畅公司要求涞玛公司承担合同之外的评标费、税金、管理费、营运费等额外费用。凌畅公司从未提及没有《评审报告》,付款条件不成就。此外,据了解,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系清华大学授权单位,现清华大学对该中心收回了公章权限,该中心已被取缔,不存在了。 至于凌畅公司辩称中提出设备运行过程中的能耗、噪音等问题,属于设备的维修保养范围,不属于其拒绝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11月30日,涞玛公司与案外人北京B有限公司签订《清洁能源供热/供冷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为框架协议。北京B有限公司为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合作共建单位,由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管理团队和清华大学专家构成,旨在以能源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清华大学尖端产学研科研成果转化,促进清洁能源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合作双方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合作开发全国重点省市及行业的清洁能源供暖/制冷市场。合作期限三年。合作内容包括:双方围绕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开展合作,北京B有限公司邀请***博士为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高级技术顾问专家,为“中心”有关技术路线评估、方案评审、项目实施等提供参考意见;并与清华大学相关院系、教研组联合申报创新课题,共同开展研究;乙方***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开发、技术对接、项目评估等技术和市场工作等等。 该《合作协议》附2020年11月30日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出具的《授权书》: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授权北京B有限公司作为中心的业务责任单位,全权负责中心在清洁能源供暖领域的业务合作,推广及经营事项。 2020年12月18日,涞玛公司(乙方)与凌畅公司(甲方)签订《广平县广安小区蓄联热泵系统清洁供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合同执行人***,乙方合同执行人***;工程项目:广平县广安小区蓄联热泵清洁供热项目。就广平县广安小区蓄联热泵清洁供热项目,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条款内约定的设备,双方需按以下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合同,直至本合同所有条款执行终结为止。合同最终优惠价为400万元。产品的交货期限:乙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定金后的10日内完成生产(交货期如有变化,双方均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征得同意后生效);四、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4.1验收标准及技术要求:乙方所供的设备应符合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描述。4.2初步验收办法:设备表面油漆光洁、配件齐全,并对型号、数量按合同进行签收;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合法、完税的质量合格产品;货物上没有任何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五、提出异议及答复的期限:设备送到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双方协商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后甲方有异议的可以在联合验收并运行后的7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处理,否则视为认同甲方异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必须将有问题的设备部件尽快撤出现场,如拆下后乙方未及时撤出,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丢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于3日内负责更换到位,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6.1本合同所述的单价为包干价,价格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均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组成:包括设备本体、税金(13%的增值税发票);6.2甲方根据约定的时间将应付账款付至合同约定的乙方账号(如账户变更请提前3日书面另行通知)。 付款方式:7.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100万元预付货款。7.2乙方按要求时间组织生产,乙方将螺杆式水水热泵(3台)、蓄能罐(2个15m3蓄能罐、含蓄能球)发往项目地,发货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达到合同总价的60%,乙方收到货款后将空气源蓄能热泵等其他设备发往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设备供热运行30天后,由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达到技术指标要求并出具合格报告,在2021年3月20日前(即广安小区供暖结束后5天内)将合格报告交付甲方,甲方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货款至合同价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第二个采暖期结束付清。7.3乙方按甲方支付金额开具13%增值税发票。7.4支付方式:电汇(如账户变更请提前3日书面另行通知); 质保期及质保期内服务和维修保养:乙方所供货物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从工程整体竣工合格之日起计,最高不超过设备到达现场后30个月。在质保期内,除使用人员恶意损坏或者违章操作设备,否则任何因产品自身原因而影响到产品正常使用的,均视为乙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按时免费进行维护、维修、更换等。质保期内的问题乙方应在6小时内做出反应,24小时人员到现场开始维修,一般问题48小时内修复,较大问题协商处理。如果乙方不按规定时间到场维修的,乙方每拖延一天到场,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处罚乙方,另外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支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无任何理由支付。 9.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如逾期支付,除交期顺延外,每延误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价值1‰支付违约金给未违约方,累计不超过当次所供货物价值的5%。9.5任何情况下各方承担本合同全部责任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含税总金额。 同日,凌畅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涞玛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广平县广安小区蓄联热泵系统清洁供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合同执行人***,乙方合同执行人***; 项目技术服务范围:完成蓄联热泵系统(含3台螺杆热泵机组+26台FM130**空气源热泵+2个15m3蓄能罐体)相关的主机、控制柜、蓄能罐、水泵、软化水及补水装置、控制阀及其管线的现场装配、系统调试、管道保温清洗等安装服务,实现蓄联热泵系统的正常供暖,并进行培训指导等。 三、2.蓄联热泵系统安装服务费合同总价暂定为110万元。合同总价最终以结算价为准且结算价不能超过合同定价。甲方提供的保温管道相关服务费用13.08万元(见附件)在甲方第二次付款中扣除。3.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乙方完成设备基础、供热管道挖沟及管道预制焊接、填埋,设备到场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0%合同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开始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程,达到设备系统正常运行。4.乙方在工程安装完工,供暖系统正常运行30日后进行工程验收,如超过供暖系统正常运行40日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依据实际施工情况编制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由甲方进行结算审计最终确定乙方安装服务价款。乙方安装的设备经河北XX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达到技术指标要求并出具合格报告,甲方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审定结算价款至95%合同货款,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第二个采暖期结束付清。5.支付方式:电汇(如账户变更请提前3日书面另行通知)。6.乙方按甲方支付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包方式:本合同不含螺杆式热泵机组、空气源热泵等设备的采购,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实现蓄联热泵系统的正常供暖等。 五、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工期10天内完成安装。(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六、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要求:工程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系统可以正常供暖,满足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八、验收及保修期1.所有验收均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为依据。2.乙方完成安装后,提前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验收方式,甲方对安装情况进行总体验收。3.本工程保修期与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相同(乙方所供货物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从工程整体竣工合格之日起计,最高不超过设备到达现场后30个月),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维护、保修。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日内履行保修义务,48小时内修复。 附件:温管道相关材料费用(甲供)备注:最终优惠价为130,800元。 2021年1月24日,施工方河北XX伟业的***在“广平供热项目”微信群称“供暖从15日正常供暖10天,请安排操作人员到现场培训”。邯郸A公司回复“陈某2和闫某负责学习现场操作”。 2021年1月26日,施工方河北XX伟业的***在“广平供热项目”微信群通告“李某1县长到项目视察”。 2021年2月11日,邯郸A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邯郸建投新能源”发布《为“温暖”而奋战——春节值班的热力人》,内容有“广平县广安小区共十八栋楼涉及用户800余户。自供热以来,广平项目组便开始了“白加黑”的工作模式,巡检供热站、入户为居民排查解疑、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时时检测”“为保障春节期间广安小区供暖,项目组人员加大了对设备的检查,让供热管网设备处于最佳状态,确保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2021年3月14日,凌畅公司向涞玛公司支付300万元。 2021年3月25日,涞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凌畅公司***微信发送“广安小区供热工程仪控图纸”“建筑结构图纸”“热泵站电气图纸”“热泵站热力图纸”等图纸材料。 2021年3月29日,***(系北京H科技有限公司与涞玛公司《合作协议》中,北京H科技有限公司邀请的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高级技术顾问专家)将其执笔的《京津冀范围·地热井封停·热源替代第一例中大型蓄联热泵清洁供热改造示范项目邯郸市广平县广安小区供热示范项目评审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涞玛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将该评审报告发送给了邯郸A公司的***。对方回复“收到、报集团”。同时***在微信中还发送了“评审报告-专家版10份”“评审报告-嘉宾版40份”。 2021年3月31日,邯郸A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标题为《邯郸建投新能源特邀行业专家对“河北地热井封停后热源替代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的新闻报道。主要内容为:2021年3月31日“河北地热井封停后热源替代示范项目”综合评审会在邯郸建投新能源召开。清华大学原纪委书记李某2教授、清华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会长刘某教授、邯郸A集团副总经理杨某,邯郸建投新能源公司总经理***、生态环境司环保督察组主任苏某、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主任李某4、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高级顾问***博士与供热、金融、清洁能源等行业专家40余人齐聚一堂,共同探讨“30.60”碳达峰的清洁能源供热实践。在会上,各位领导与专家对蓄联热泵技术,从技术与经济性角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指出,清洁供暖首先是民生问题,同时也是实现碳中和的关键一环。本次邯郸建投与清华大学强强联合,充分利用邯郸建投国企优势与清华大学综合学科优势,打造广平清洁供暖新模式是领先的、可复制的、值得推广的。邯郸A集团副总经理杨某表示,启动邯郸建投与清华大学全面合作,双方将在碳中和,无废城市等方面进行更广泛与深入的合作。会议最后由李某2教授向***总经理授牌,标志着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邯郸建投新能源事业部正式设立。下午各位领导专家驱车前往项目所在地广平县广安小区进行实地调研,项目技术指导***为与会嘉宾详细介绍了项目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改造方案以及技术参数等。随后与会专家应广平县委书记马某邀请就广平县热力改造、清洁热力布局进行深入交流。此次评审会对广平县广安小区地热井封停后热源替代项目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评审,行业专家给予高度赞扬并建议广泛推广此项技术。 2021年11月7日,邯郸A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标题为《雨雪来临,让广安成为广平最有温度的小区》文章,内容有“今年是广平广安小区使用蓄联热泵清洁技术的第二个采暖季,接河北省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11月6日-9日全省将面临大风雨雪降温天气。风雪来临,为使广安小区成为广平最有温度的小区,邯郸A有限公司组织广安项目团队提前进驻,严寒之中现场办公,顶风冒雪连夜检修,确保降温前设备正常运行,全力保障居民供暖。广平广安小区采用的蓄联热泵清洁供热技术,有效保障供热的同时也将大大降低碳排放,蓄联设备的正常运转是保障供热的关键。项目组团队逐个模块检查,不放过一个开关,不忽略一个电路”。 2021年11月19日,凌畅公司又向涞玛公司支付49万元。共计支付349万元。 2021年12月19日,凌畅公司的***通过微信向涞玛公司发送“广安项目费用明细汇总(1)”。***在该汇总表中表示:招标、开标等费用为58,700元、总包单位费用合计149,125元、开票税金131,559.62元,合计费用339,384.62元。***变压器分摊39,827元、涞玛公司分摊299,557元费用。 2021年12月21日,涞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凌畅公司发送微信表示,与河北凌畅公司存在分歧,可以考虑分担与凌畅公司合同约定之外的评标费用58,700元、税金131,559.62元,合计190,259.62元;但不承担管理费项下费用149,125元。并表示对未达成共识的几点,各方同意将协商情况报送邯郸A公司,请邯郸A公司予以答复。 同日,邯郸A公司的翁某在微信群中回复表示:会议纪要看了。是因为凌畅公司与涞玛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设备和安装合同,其主张的评标费用、税金、管理等后续额外费用属于项目漏报,凌畅公司表示应该报请邯郸A公司支付补足。这部分费用还是需要凌畅公司与涞玛上海公司双方协商解决掉。邯郸A公司主张新增各项支出297,077元需要你们协商一个方案,把这部分费用解决掉。 2021年12月28日,涞玛公司向邯郸A公司发送“广平县广安小区蓄联热泵系统通讯协议及账号密码交付函”:我公司提供的蓄联热泵系统于2021年1月安装并投入使用,在2021年1月中旬至3月底正常供暖运行。为保障2021-2022年度供暖,邯郸A公司于11月1日开机供暖,至今蓄联热泵系统正常运行。现将蓄联热泵系统通讯协议及账号密码交付如下,交付后,蓄联热泵系统的设备及控制系统因邯郸A公司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操作所造成的问题我方不负任何责任,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供暖,我方愿意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空气源热泵机组及水源热泵机组通讯协议纸质版文件我方邮寄至邯郸A公司。控制系统采用海为云远程监控平台,账号为:蔡某159XXX5731密码:88XXXX(该密码权限为最高操作级别权限)数据连接方式:物联卡/wifi其他账号,如***188XXXX3999,总工办152XXX0505等账号均为一般权限,仅能查阅运行状况,无法修改工况参数。 2021年12月29日,涞玛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邯郸广平小区项目付款纪要(8)”,内容为:“邯郸广平小区各方述求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已验收投运,目前处于第二个采暖季,正常运行。运行人:邯郸A公司。项目所有人:邯郸A公司;项目总包方:河北凌畅建筑公司,与邯郸A公司签订的合同总额为5,965,000元;邯郸A公司已支付4,079,000元;待支付1,886,000元;总包方与上海法凯涞玛签订技术安装服务合同金额:110万元;设备合同400万元;合计总金额510万元;已支付349万元;逾期尚未支付161万元;上海法凯涞玛与杭州工厂签订主设备合同300万元;已支付180万元,逾期尚未支付120万元;上海法凯涞玛与河北XX伟业签订安装合同1,297,980元,已支付85万元,逾期尚未支付44.798万元。 各方述求:杭州XX工厂主张合同规定的120万元设备逾期欠款;河北XX伟业主张合同规定的44.798万元安装逾期欠款;上海法凯涞玛向河北凌畅建筑公司主张逾期未付合同欠款共计161万;河北凌畅向邯郸建投主张188.6万元逾期未付项目款,同时向上海法凯涞玛主张新增项目额外产生的费用共计29.9万元;其中招标费用税票费用合计19万余元,其他不合理费用约15万。邯郸A公司主张新增各项支出297,077元,在各方就此新增费用达成支付承担共识的前提下,支付合同尾款。 各方与邯郸A公司的分歧:上海公司、杭州工厂、河北XX伟业已就合同外事项,如噪音处理、人员运行费用已总计付出15万元;本着协商合作解决问题的精神,三方愿意进一步承担邯郸建投列支的工程维修费21,054元。 上海公司与河北凌畅公司的分歧:可以考虑分担与凌畅公司合同约定之外的评标费用58,700元、税金131,559.62元;合计190,259.62元;不承担管理费项下费用149,125元。 就以上未达成共识的几点,河北凌畅***、上海方面***、河北XX伟业***和杭州工厂***,于2021年12月21日视频会议就此协商。因为凌畅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设备和安装合同,其主张的评标费用、税金、管理等后续额外费用属于项目漏报,凌畅公司表示应该报请邯郸A公司支付补足。其他三方愿意在彼此的设备采购合同与部分设备与安装合同框架内,力所能及的分担凌畅公司和邯郸A公司主张部分费用,以便事情尽快解决。因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同意将协商情况报送邯郸A公司,请邯郸A公司予以答复为盼。 邯郸A公司2021年12月22日就“因为凌畅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设备和安装合同,其主张的评标费用、税金、管理等后续额外属于项目漏报,凌畅公司表示应该报请邯郸建投新能源支付补足”述求答复如下:这部分费用还是需要凌畅公司与上海公司双方协商解决掉。二是就“邯郸建投新能源主张新增各项支出297,077元”的问题答复如下:需要你们协商一个方案,把这部分费用解决掉。 就2021年12月22日邯郸A公司的文字答复,河北凌畅***、上海法凯涞玛***、河北XX伟业***和杭州XX***于2021年12月24日进行了视频会议。会议各方对邯郸A公司的答复表示极度失望。为了尽快解决因该款项久拖不决造成的各方经营困难,***表示愿意放弃其管理费项下费用149,125元的主张。评标和税金主张按凌畅公司和上海公司方按双方合同各自执行比例划分。XX伟业公司、法凯涞玛杭州公司和上海公司共同承担其它部分。如邯郸A公司在收到本答复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188.6万元扣除其297,077元的合同外主张)逾期合同欠款,则将采取包括停止广安小区设备运行,停止供暖,法院起诉等无奈之举。临近年关,各方均面临催薪压力,敬请理解。 2022年3月30日,凌畅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广平项目费用明细汇总”:1.广平项目合同总价5,965,000元;2.上海法凯涞玛设备费用合同金额4,000,000元;3.上海法凯涞玛服务合同金额1,100,000元(***垫付130,800元材料);4.***安装变压器700,000元;5.***代付资金使用费100,000元;6.中标单位河北凌畅费用348,884元; 7.建投支出费用:1.2021年10月28日3号楼漏水点维修费(明细:切割路面220元。挖掘机300元。渣土车150元。材料费374元。回填土150元。人工费共计15个人工,一个人工320元,合计4,800元);2021年10月31日,因缺少中控屏,人工调试费用:1,280元(明细:人员调试2人从10月31日到11月1日,4个人工费);2021年11月7日,因程序控制问题,人工调试费用:1,280元(明细:程序控制造成停机,调试人员2人从11月7日到11月8日,4个人工费);3.因施工路面塌陷恢复费用以及三处维修地面恢复费用10,500;变压器故障维修费用2,000元。合计21,054元。 建投采暖期间2020-2021年度供暖检修材料费15,835元。 建投扣上海法凯涞玛29万超运行成本。 “广平项目收付款明细”:1.第一批:建投支付凌畅公司3,579,000元、凌畅公司扣款管理费35,790元、所得税53,685元、预交税款78,738元,剩余3,410,792元;凌畅公司付涞玛公司300万元、***变压器410,792元,剩余0元;2.第二批:建投支付凌畅公司50万元,凌畅公司扣除10万元,剩余49万元;凌畅支付涞玛公司49万元,剩余0元。 上海法凯涞玛剩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余款510万-23.395万(税金及管理费)-6.433万(税金及管理费)-13.08万(安装垫付保温螺旋管)-建投维修费21,054元-10,820元-15,835元-29万(***说这个费用是***同意的-)已付349万=84.3211万元。 由于涞玛公司对凌畅公司的上述扣款不予认可,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遂涞玛公司起诉。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涞玛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邯郸建投新能源公司官方公众号文章等、凌畅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授权书》等证据证明。 审理中,涞玛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其是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聘请的高级技术顾问,也是这个技术的发明人。推广中心要求***进行推广。《评审报告》是***根据数据起草准备的,该报告并不只是为该次评审会议准备的。《评审报告》落款为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是该推广中心要求***写的。写完后,***发给了涞玛公司。评审工作应该是专家来做的。***是评审专家组成员。2021年3月31日评审会由邯郸A公司、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以及涞玛公司主办。***作为评审专家参会。会议有四十多人参加,评审会组织专家现场参观,专家认为项目很成功。参观完本来应该回到邯郸A公司,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评审并签字,但是邯郸A公司临时通知专家要与广平县的领导开现场交流会,县领导对该项目的实施很欣慰。交流后由于时间晚了,专家坐大巴回到邯郸后,直接去餐厅参加邯郸A公司组织的晚宴。由于清华的老专家需先行赶回北京,后续邯郸A公司没有要求专家再对《评审报告》进行签字。 对此凌畅公司质证:证人证言根本不能证明项目合格、数据达标。安装合同均规定数据合格、出具合格报告后才付款95%,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凌畅公司不应支付全部款项。 凌畅公司也申请证人户某出庭作证。户某陈述,其是邯郸A公司的投资专员。其作为参会人员,证明参会人员没有签字,清华研究院推广中心也没有盖章。参会专家对设备进行考察和鉴定,但是因为没有达到要求所以没有签字。***不是清华研究院的专家,他是法凯涞玛冷暖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涞玛公司质证:证人是业主方的员工,不完全了解评审会召开,所述证言除了第一点均不属实。《评审报告》中明确***是专家成员。 凌畅公司质证:户某说***不是清华研究院的专家属实,因为聘书不是河北清华研究院发的。如果***是双重身份,既是研究院专家,又是法凯涞玛杭州公司的董事长,报告内容又是他写的,这个报告内容的客观性是有问题的。而且河北清华研究院又没有盖章,证明他们对报告不认可。 除了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外,涞玛公司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21年1-3月份广安小区值班记录表。值班记录:设备、管网运行正常,现场未发现异常。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予确认。 证据2:业主方邯郸A公司2021年1月至3月电费缴纳月度账单截图(数据来源国家电网):2021年1月16日出账日期的电量合计4,000度、电费2,080元;2021年2月15日出账日期的电量为348,000度,电费151,200元;2021年3月16日出账日期的电量为196,000度,电费83,680元。证明设备及系统在2021年1月15日投入供暖,至3月正常使用。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予确认。 证据3:海为云远程监控平台运行数据及界面截图,证明涞玛公司提供的设备及系统在2021年1月以来正常运行,可提供海为云(第三方平台:厦门海为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的账号、密码、数据查阅的录制视频。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认可。涉案项目不是按照红色线路运行,续联热泵从未运行。 证据4:《京津冀范围·地热井封停·热源替代第一例中大型蓄联热泵清洁供热改造示范项目邯郸市广平县广安小区供热示范项目评审报告》。证明供热运行30天后,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相关专家现场鉴定和出具评审报告,数据达标、验收合格,专家给予高度赞扬并建议广泛推广此项技术。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认可,形式要件不合法,无专家签字,没有项目验收合格的结论,也没有公章。 证据5:微信聊天截图3张和评审会照片1张。涞玛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项目运行30天后)向业主方邯郸A公司提供河北清华院智慧能源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业主方负责人***“向集团上报”。证明涞玛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业主方交付验收评审报告。与凌畅公司***的聊天记录也证明涞玛公司向其送达了评审会的邀请函,让凌畅公司***参与评审会。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认可,不能确定聊天人员身份,不能证明评审报告合格。 证据6:项目现场鉴定、验收、评审会活动照片4张。证明评审会圆满成功。 凌畅公司质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数据达标、验收合格。 证据7:凌畅公司在涞玛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照片。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认可,涞玛公司单方制作。 证据8:《验收单》,证明涞玛公司参与施工方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交付给凌畅公司。验收单上签字人是施工方的***,是我们内部验收。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予认可。 证据9:涞玛公司与***博士的微信截图及2020年11月5日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产业推广中心聘请***为高级技术顾问聘书。《评审报告》是***起草并发给涞玛公司的。 凌畅公司质证:三性不认可,无法确定双方身份,无法证明验收合格。 审理中,凌畅公司还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2022年6月28日北京H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北京H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非独立法人内设机构)的授权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与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推广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蓄联热泵技术。后期,在我司的协助下,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于2020年底建设广平县广安小区集中供热项目。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我司于2021年3月参与组织了项目落成推广会。由于该项目的运行数据均由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因此我司基于慎重的原则没有编制和签署任何报告。证明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没有出具合格的评审报告。 涞玛公司质证:三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证据2:广安小区供热系统故障维修表。证明涉案项目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频繁出现故障。证据3:信访登记表、居民投诉记录。证明涉案项目距离居民楼较近,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证据4:业主方邯郸A公司制作的广安小区问题汇总。主要问题有能耗超标、工程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资料不全,设计不合理产生噪音问题。 涞玛公司质证:目前该项目第三个采暖期也已经投入运营。如若存在问题,也属于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后,后期的维修、保养范畴。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系争合同的签订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院认为,涞玛公司与凌畅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涞玛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和安装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已经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案涉设备及供暖系统项目是否验收合格。 首先,《技术服务合同》第3.4条明确约定“供暖系统正常运行30日后进行工程验收,如超过供暖系统正常运行40日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供暖系统安装完工后,已于2021年1月15日在广平县广安小区投入正常运营,并于当年第二个采暖季继续投入运营。凌畅公司对上述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技术服务合同》的案涉供暖系统应视为验收合格。 其次,对于《设备采购合同》中设备的验收。本院认为,《设备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对验收标准、验收办法以及提出异议及答复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凌畅公司作为买受人,有义务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外观等进行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外观等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凌畅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异议期内对设备质量、数量、外观等提出异议,故案涉采购合同中的设备应当视为验收合格。 综上,本院认为,《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设备以及供暖系统,均验收合格。 关于凌畅公司辩称其未收到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出具的合格《评审报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本院认为,虽《设备采购合同》7.3条约定的“乙方设备供热运行30天后,由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达到技术指标要求并出具合格报告,在2021年3月20日前(即广安小区供暖结束后5天内)将合格报告交付甲方,甲方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货款至合同价的95%”,以及《技术服务合同》3.4条约定的“乙方安装的设备经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达到技术指标要求并出具合格报告,甲方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审定结算价款至95%合同货款”,但本院认为,上述约定实质上是为凌畅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履行期限附加了条件,而该履行期限附条件,并不等同于履行附条件,即不等同于凌畅公司在未收到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出具合格评审报告的情况下,可不再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3月29日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聘请的高级技术顾问专家***将其执笔的《评审报告》发送给了涞玛公司。同日,涞玛公司将该《评审报告》发送给凌畅公司、邯郸A公司,用于2021年3月31日邯郸A公司组织的“河北地热井封停后热源替代示范项目”的综合评审会。根据邯郸A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报道,2021年3月31日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组织了四十多位专家前往项目现场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评审,并给予了高度赞扬并建议广泛推广此项技术。至于参会的专家在评审会当天为何未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证人***出庭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在凌畅公司无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结合邯郸A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报道,本院认为,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在2021年3月31日组织了相关专家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全面评审鉴定,并得到了专家的认可。 至于凌畅公司辩称需收到合格的《评审报告》后付款。本院认为,鉴于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现已不存在,故可以认定“由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出具合格报告”这一履行期限所附的条件已经无法成就。虽因所附条件无法成就导致约定的支付方式不再适用,但凌畅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合同义务并不受到影响。在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智慧能源推广中心已无法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下,若还要求涞玛公司无限期等待,有悖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 综上,本院认为,因所附条件无法成就导致约定的支付方式不再适用,凌畅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从凌畅公司***发送的多份《广平项目费用明细汇总》表中可以看出,凌畅公司对完工后的案涉合同价款为510万元,从未持有异议。至于凌畅公司在明细汇总表中提及的评标费用、税金、管理等费用,凌畅公司既未在案涉合同中与涞玛公司进行过约定,也未在之后与涞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或协商一致,故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畴。 现凌畅公司已支付349万元,扣除由凌畅公司垫付的管道费13.08万元,涞玛公司主张剩余95%合同价款为122.42万元(510万元X95%-349万元-13.0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价款5%质保金。《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所供货物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从工程整体竣工合格之日起计,最高不超过设备到达现场后30个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与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相同(乙方所供货物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从工程整体竣工合格之日起计,最高不超过设备到达现场后30个月)”。本院认为,案涉供暖设备及系统于2021年1月15日正式投入运行,至今已超过24个月,案涉合同质保期已届满。对于凌畅公司辩称的设备及系统的能耗或噪音等问题,本院认为,在2021年1月15日工程竣工之后至2023年3月凌畅公司与涞玛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凌畅公司从未向涞玛公司提及设备及系统的能耗、噪声、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也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主要的分歧在于对合同外的各项费用如何进行分摊。故本院对凌畅公司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凌畅公司提供的故障维修表、居民投诉以及邯郸A公司问题汇总表,均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的质保期已届满,凌畅公司应当支付涞玛公司5%合同款25.5万元。 关于涞玛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凌畅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履行期限所附条件,经本院审理后认定无法成就,故此不再适用。凌畅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故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亦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质保金属于剩余5%合同价款,故其利息损失,同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此外,因案涉合同对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未作约定,故涞玛公司主张诉讼保全担保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22.42万元; 二、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25.5万元; 三、驳回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0.41元,由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112.80元、上海法凯涞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7.61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