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8740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A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吕天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琳,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成柱,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洁

人民陪审员  兰中兴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郝 丽

书 记 员  贺小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