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733民初376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72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7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80元);2.本案诉讼费为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从事铝合金加工、安装行业,被告一系会昌县台商创业园基地污水处理厂项目承包施工单位,被告二系该施工单位管理人,也是同原告签订《承揽协议》的甲方。被告因建设项目需要,找到原告为其建设安装铝合金窗户。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但是被告却以业主单位未结算款项等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付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承揽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原告多次以电话、微信的方式向被告催款,并核对了总价款,但剩余26027元一直未支付。另外,双方就款项支付事宜曾在会昌县劳动部门调解,以工资的方式进行支付,后被告方又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江西会昌台商创业基地西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系江西某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业主单位,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由案外人某丙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标,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后某丙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将江西会昌台商创业基地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项目施工分包给被告上海某某公司。2020年6月,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员工***找到原告***,要求其为项目做铝合金的加装工作,2020年9月21日,该项目工作人员***(实名为***)、周某画与原告***签订《承揽协议书》,协议约定将会昌台商创业基地西区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外窗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原告***持续施工至2021年8月,经计算,原告的工程款为56027.7元,被告支付30000元后,剩余款项未再支付。案涉工程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因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问题,原告等人向会昌县劳动局反映,经会昌县劳动局调解,制作了相应工资表,但被告后续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分包工程后,安排人员进行项目现场施工,被告***作为项目工作人员,联系原告提供安装铝合金门窗服务,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系上海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系履行其职务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承担。上海某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000元,原告主张上海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02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双方未就逾期利息进行约定,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应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逾期利息。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由其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2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9元(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4631928********,开户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请务必备注缴费的当事人姓名),本条款即为追缴诉讼费通知,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藏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