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168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新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文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四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文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