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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3民初7615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