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173号
申请人:成都盛世普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申请人成都盛世普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盛世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知民初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冻结被申请人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路支行帐户(1229××××0303)。限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