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6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民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辽源村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