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380号
原告:北京博达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1号楼13层132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市场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博达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博达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达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达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北京博达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