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9748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市场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145378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繁华东路5号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7578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光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莹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品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5月31日再次开庭审理。原告莹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品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莹光公司诉称,莹光公司于2020年中标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项目,该项目所需广告灯箱共计816套。莹光公司遂与品致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由品致公司进行广告灯箱样品制作,2020年12月17日项目甲方对灯箱样品进行了验收,并提出了样品灯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后品致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交货(56台)给莹光公司,莹光公司发现灯箱存在问题并发函给品致公司要求改进,品致公司于2021年2月至4月又陆续分批交货给莹光公司,莹光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再次发现存在各种问题且灯箱的制作并未按莹光公司提供给品致公司的图纸进行制作,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莹光公司于2021年4月底开始多次发函给品致公司,要求品致公司对莹光公司提出的所有问题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前往现场进行维修整改排查,品致公司在2021年5月5日才陆续安排几个人员进行整改。2021年5月8日项目甲方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南村万博站和沙溪站轨行区广告灯箱安装验收会议上明确指出灯箱的七大问题,并要求整改。经莹光公司多次催促,品致公司于5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整改时间计划表给莹光公司,但由于品致公司人员安排过少,整改进度缓慢,整改并无效果,2021年5月24日品致公司撤走全部整改人员,导致整改无法完成。截止起诉之日,灯箱仍存在严重生锈、密封条过厚且粘贴不牢、蝴蝶锁无法正常闭合、采用自攻螺丝固定灯箱的元部件、灯箱挂画框制作等诸多问题。莹光公司多次函告品致公司前来维修整改,但品致公司均予以拒绝。莹光公司为减小自身损失,只能自行购买整改材料并请人工进行维修和整改,莹光公司己花费材料费、维修费、整改费、公证费等费用共计900657.61元。综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第六条产品质量要求中的约定及合同第14条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品致公司应对其供应的灯箱存在的问题给莹光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截止庭审之日,莹光公司发现灯箱存在严重掉漆现象。莹光公司认为品致公司的工艺出现问题。为此,本诉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品致公司赔偿莹光公司经济损失900657.61元;2、品致公司一个月内对案涉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项目的816个灯箱按广州地铁18、22号项目方验收的标准和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制作加工合同6.1-6.9条约定及图纸的要求,进行全面彻底整改(修理、调换、重做);3、品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诉被告品致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1.品致公司向莹光公司交付的816套案涉灯箱符合双方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品致公司一直严格按双方确认的样检及工艺要求,根据莹光公司提供的材料加工制作灯箱。2021年1月开始分期交付,至2021年4月底交付完毕。灯箱均有莹光公司委托的人员***验收,包括签收送货单,由莹光公司自己到品致公司工厂去运输。交货期间,莹光公司已经把灯箱安装了,且从来没有向品致公司主张过有质量问题,同时依据双方约定支付了相应加工费,品致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可以证明莹光公司已经确认案涉灯箱质量是合格的。2.莹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灯箱存在其主张的各种质量问题。3.即使存在莹光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也是莹光公司在灯箱运输、存放、安装等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与品致公司无关,生锈是因莹光公司收货后没有对灯箱做防水处理,只放在路边平台。安装、搬运过程中也没有防护,导致原有防护塑料面磨坏,导致产品生锈问题。无法正常闭合问题,后品致公司查看了,是莹光公司的安装人员不规范安装行为导致的,包括密封条问题,品致公司发现好多密封条遭到破坏。是莹光公司无意或工作失误造成的。4.品致公司认为莹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为了修护所谓质量问题支出了900657.61元。莹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故品致公司认为莹光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关于莹光公司对第二项诉请品致公司认为不明确。 反诉原告品致公司诉称,2020年12月20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莹光公司委托品致公司加工制作广告灯箱816套,每套加工费3450元,加工费合计2815200元,加工方式为莹光公司提供全部加工所需材料,品致公司负责来料加工。2020年12月21日,莹光公司依约向品致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0元,品致公司开始按照莹光公司的要求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广告灯箱加工制作。品致公司自2021年1月下旬开始至4月27日,陆续将加工制作完成的816套广告灯箱分批交付给莹光公司,莹光公司验收收货后,将816套广告灯箱全部投入安装使用;在品致公司交付全部广告灯箱期间即2021年2月至4月间,莹光公司分批支付了加工费合计2252160元(含定金200000元)。2021年4月20日,莹光公司为甲方,品致公司为乙方,双方补充签订了《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约定了加工的产品、数量、加工费标准、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其中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滞纳金支付为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金额支付。按《合同书》约定,莹光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27日前足额支付加工费总额的95%即2674440元给品致公司,但莹光公司合计支付了加工费2252160元后,即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已到期的剩余应付的加工费422280元。综上,莹光公司逾期支付加工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立即支付加工费及逾期滞纳金的违约责任。为此,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莹光公司立即支付品致公司加工费42228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以42228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莹光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莹光公司辩称,品致公司交付的灯箱存在不符合加工合同、不符合双方确定的制作加工图纸的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莹光公司派人立即前往,花费巨额费用。另也因品致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修理、调换、重做、整改的义务,导致项目甲方至今没有验收通过,项目甲方未与莹光公司进行尾款结算,至今无法解决。品致公司提出交付的灯箱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驳回品致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支持莹光公司本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莹光公司与品致公司开始沟通广告灯箱制作事宜,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沟通价格数量、定作要求等。2020年12月21日,品致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聊“广州地铁广告灯箱生产群”发送《会议纪要(样品评审)》并表示:“会议纪要(跟业主开会)”。莹光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收到”。《会议纪要(样品评审)》载明:会议时间:2020年12月17日,会议主题:广州轨道交通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样品验收会议,会议结果:样品评审通过。经会议讨论,确定以下整改问题:1、灯箱电源开关移至灯箱左侧下方,开关罩与灯箱安装间加垫片,开关加盖板防止手接触到带电部件。2、灯箱安装L型支架要求满焊处理、安装螺栓需加弹簧垫片,防脱帽。3、灯箱锁具由侧面调整为正面上锁,弹簧锁更换高品质、性能可靠的。4、灯箱下翻门防尘密封圈,要求安装牢固,防脱。5、挂面框导轨,下部做封闭式,底部加橡胶垫,侧面开口取挂画框。6、取挂画框扶手三个减少一个为两个,要求方便手持、避免伤手。7、挂画框两侧导轮偏小,建议做成纯橡胶轮,适当调整尺寸。8、灯条接头调整为防水头。9、所有螺丝必须带自锁防松,禁止自攻螺丝使用。10、挂画框扣画面扣板,弹力太小,挂画框扣板厚度增加。11、挂画框型材需做氧化电镀处理。12、灯条安装盘增加限位档板。13、取消左右两侧散百叶孔。14、所有易损、配件、锁具用螺丝固定安装,禁止自攻螺丝、焊接,以便更换。2020年12月24日,莹光公司签署《生产任务外协加工确认单》,载明,项目名称:广州18线、22号线轨行区灯箱。规格型号:12封广告灯箱;外形尺寸:3250*1760*250mm;单位:套;数量:816;工艺简述:箱体为冷板钣金焊接加工成型,表面高温喷塑。面板为6mm厚透明PC板及4mm光扩散pc板结合,铝型材换画框,画面可更换。内置LED光源。主材说明:冷板、4mm光扩散PC板、6mm透明PC板、欧司朗光源、明伟电源。备注:1、喷塑色号为:pantone425U,箱体内部为白色,外部为黑色。2、所有五金配件必须使用304#不锈钢产品……。 2021年1月起,品致公司陆续向莹光公司交付定作物。至2021年4月28日,交付定作物816套全部由品致公司向莹光公司交付完毕。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莹光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品致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署《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其中第2条约定:产品制作安装数量为816套(件);第3条约定:本合同产品总金额2815200元;第5条约定:定金2000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按批量出货金额的80%(附付款确认单)向乙方付款,定金在最后一批出货时扣除和结算,项目甲方组织整体验收后的6个月内,付至加工结算总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出最后一批货之日计起60天内视为项目甲方组织整体验收合格);第6条约定:质保期为灯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日记起两年(按第5.3条的约定乙方出最后一批货之日计起60天内视为项目甲方组织整体验收合格,以该日起算2年);乙方提供的产品中的材料为全新产品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见“产品报价表和图纸”),货物外型尺寸、结构、表面颜色、画面、光色等等方面的要求详见甲、乙双方确定的产品制作图纸、及行业常规标准,如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不予出厂;外型尺寸允许单位(m)误差±3mm、骨架外型尺寸允许单位(m)误差±3mm;可视表面颜色,发光面白色、骨架是银灰色,详见双方确认的色号;乙方加工的产品,不能低于2020年12月17日甲方向业主、项目方提供展示的样品的整体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焊缝、布线等,同时,按深化设计方案及2020年12月17日广告灯箱验收会议纪要的整改要求,对广告灯箱样品的缺陷全部整改落实;确保加工的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牢固性,对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而造成产品出现的问题负全责,确保所用的材料为全新材料,同时要保证喷漆工艺达到国家标准,在广州地铁轨行区潮湿的环境之下长期运行,涂层不脱落、不剥离;乙方加工的产品其安全性由乙方负责,特别是灯箱与挂墙预埋件的连接部位,要确保牢固可靠,一旦出现由于灯箱焊接、连接不牢造成的广告灯箱的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各种责任;乙方加工的广告灯箱整体寿命要达到2年以上,特别是外观喷塑、连接转动的部位,要加强标准的把控,防止涂层脱落等影响灯箱整体寿命事件的发生;在质保期内,如因产品结构出现了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如因电源、灯具出现问题,由灯具供应商负责。届时,甲乙与有关方共同制定实施办法第13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条款的约定而逾期支付应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滞纳金支付为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3‰的金额支付;第14条约定: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因乙方疏忽,导致甲方与乙方合作中其中单一项目成品与甲方签字确认稿件或样品不相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中单一项目所收费用的金额,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者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如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工艺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已投入运营后的产品);甲方对已收到的货品质量有疑问的,应在收到产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逾期乙方不接受处理,但双方有明确保修期限的除外。 双方另签署《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附件:《付款计划确认单》,载明:2020年12月20日,应付金额200000元,实付金额200000元;2021年2月10日,应付金额623760元,实付金额400000元,出货未付金额223760元,说明:出货金额的80%;2021年3月20日,应付金额717600元,实付金额200000元,出货未付金额517600元,说明:出货金额的80%;2021年4月12日,应付金额287040元,实付金额150000+50000元,出货未付金额87040元,说明:出货金额的80%;2021年4月14日,实付金额828400元,出货未付金额0元;2021年4月27日,应付金额423760元,实付金额0元,出货未付金额423760元,说明:出货金额的80%减定金;合计应付金额2252160元,实付金额1828400元,出货未付金额1252160元,说明:订货总金额的80%;2021年12月30日前,应付金额422280元,说明:货物总额的15%;2023年6月30日,应付金额140760元,说明:质保金。备注:以上付款方式是乙方确保按附件20.5出货时间表的交货进度保质保量按时出货,其他按合同约定执行。 双方另签署《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附件:《出货时间表》,载明:数量28台,提货日期2021年4月19日前,备注:南村万博站;数量38台,提货日期2021年4月21日前,备注:沙溪站;数量66台,提货日期2021年4月24日前,备注:祈福站;数量66台,提货日期2021年4月27日前,备注:冼村站。备注:这个时间表是安装现场最紧凑的情况确定的出货时间表。望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甲方提货时间原则上不动,送货地点可能会随机调整。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包括提前)出货的前提下,如甲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出货前向乙方支付423760元货款,则乙方不予出货。如乙方未按约定出货,将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莹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品致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定作图纸压缩文件并表示:“陈工,您看一下两侧各加一个定位孔,角件底析改了18*60的腰孔,导轨方案是否后进轮还要等领导消息”,品致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哦,那就等领导确认好所有的改动的地方,然后再发一份确认图纸到群里吧,免得版本太多会乱的”,莹光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嗯”。 2021年1月28日,莹光公司制作《出厂产品质量反馈》并通过微信向品致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载明:根据2021年元月25日出厂的两车56台广告灯箱到达地铁现场且未卸车时发现的问题,现就与生产加工有关的问题做如下汇总:1、外包装太过简易没按要求包装(双方协商要求对产品整体外观进行气泡垫满包装并对灯箱四角加装压缩硬纸角保护)。2、弹簧插销装配精度不够,出现闭合不顺畅。3、部分产品喷塑不合格,需后期处理,但后期处理并不完善,仍有斑痕、混色(混色主要指下开门处)等不均匀的现象(借此机会,再一次强调喷塑后的整体附着力要达到每平方毫米网格试验经中性以上胶带粘附不掉塑的程度)。4、产品背板需打黑色结构胶做防水堵光处理。现场产品没做相应处理。5、要求灯箱底部二级保险锁不安装(蝶形螺栓)现场处理。如安装不但影响灯箱运输及安装,也易损坏锁具本身(这件事前期已要求过)。6、箱体与PC板压框生产配合精度不够,缝隙不均匀。7、个别箱体背板有较多的划痕,未卸车时已发现(要求工厂在生产搬运中多加注意)。以上问题我公司项目负责人在不同时间以微信语音及文字形式提出要求,望生产厂给予配合及做出实际性的响应落实。如因以上问题造成产品到货破损或安装完成后使用功能不完善,业主提出整改,生产厂需无条件负责配合维护及现场整改。同时我们也会尽快的调整提货的各种手续,完善相关办法、加强统筹协商,促进整体工作有序开展。 2021年4月30日,莹光公司就品致公司最后一批定作物逾期交货事实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宜制作《违约告知书》。 同日,莹光公司就业主单位、项目甲方初步检查发现的问题制作《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载明:……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截止至现在发现的)1、广告灯箱底部生锈严重(附照片);2、广告灯箱底部合页密封条过厚,安装保险锁后蝶型螺栓装不上,影响下面两个维修门的开启功能,若保留密封条就不能正常开启,在取出密封条后才可以正常开启(但出现密封及漏光问题);3、部分广告灯箱内加工铁屑出厂时未清理干净,造成部分广告灯箱内部生锈(附照片)。二、整改要求和时间1、项目业主、项目甲方要求制作方一隅三反,对已安装和到场的广告灯箱进行全面摸排和整改,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生锈和密封不严的现象。时间要求在两周内全部解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4日);2、请贵公司遵照产品制造标准予严肃处理,在接到本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向我公司提出整改的书面整改措施,并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整改,以避免项目业主/甲方追究处罚责任。三、其他事项。从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我公司在广告灯箱到场后,已向贵公司发出现场安装保险锁、蝶型螺栓及补漆的通知,但贵公司未响应,仅提供了几罐自喷漆。在此我公司保留向贵公司索取以上工作整改费用的权利(现已安排施工队进行了一部分整改工作)。 莹光公司另制作《质量整改通知单》(编号:GCB-2021-0506),载明:检查日期2021.5.06,致品致公司各位领导:现将贵公司处理地铁广告灯箱问题存在不妥之处向贵方提出:1:在处理蝴蝶锁问题上贵公司人员在现场把胶垫去薄后漏光严重,我方意见,这种方法要改进,即要保证灯箱开关自如又要防尘不漏光;2、对生锈掉漆的处理贵方采用自喷漆解决,我方不接受。首先自喷漆是暂时的行为,另一面贵公司早在上月给我们提供了几瓶自喷漆,我们也在现场处理过,但已被告项目甲方禁止。同时,现在灯箱生锈中的最大问题是从合页周围流锈水。请贵公司尽快查明原因,制定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质量整改通知单》(编号:GCB-2021-0508),载明:检查日期2021.5.8,2021.5.8南村万博沙溪站广告灯箱验收没有通过问题:1、广告灯箱箱体生锈;2、广告灯箱断路器保护盖掉漆、变形,需更换;3、广告灯箱密封条脱落;4、断路器与箱体缝隙过大,漏光;5、密封条拉铆固定;6、电源线、出口、灯箱门漏光;7、电源盒自攻螺丝固定。以上7条是品质问题,品质修改。 2021年5月8日,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工程监理4标项目监理部出具《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南村万博站和沙溪站轨行区广告灯箱安装验收会议》,载明:……会议内容:2021年5月8日上午,由广州地铁建设集团十八/二十二建管部***主持召开了广州地铁十八号线南村万博站和沙溪站区间广告灯箱的安装验收会。经南村万博站和沙溪站区间广告灯箱逐一检查核验后,梳理统计问题如下:1.部分广告灯箱电源线未固定牢靠,需用塑封不锈钢绑扎带绑扎。2.个别广告灯箱断路器保护盖掉漆、变形,需更换,且断路器要改用不锈钢机螺丝固定。3.广告灯箱内部密封条变形、漏光,需调整、更换,并去除拉铆钉。……6.广告灯箱箱体防护漆脱落有锈迹(共性),须做防锈处理。7.断路器与箱体缝隙过大,箱体密封防潮功能不达标,需整改。针对以上问题,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两天之内完成整改并通知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现场重新核验无误后方通过此次区间广告灯箱的安装验收工作,保证区间“三权”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2021年5月12日,莹光公司制作《整改通知(二)》,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贵公司下发了《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要求贵公司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向我公司提出整改的书面措施,但至今未收到贵公司的整改书面措施。2021年5月8日我公司项目部***经理在广州地铁生产群中发出了广州地铁业主单位对沙溪站、南村万博站检查中出现的与贵公司生产的广州地铁轨行区灯箱有关的产品质量问题。2021年5月11日夜间,我公司各级有关人员均收到了广州地铁业主单位、项目甲方单位及监理单位对这两个站问题整改缓慢不满的电话。我公司项目部于2021年5月11日深夜又在广州地铁生产群中向贵公司发出了催促整改的通知。在此,再一次向贵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贵公司加大现场整改人员的力度,同时要求这两个站的整改工作要在2021年5月13日13:00前完成,以便接受有关单位的2次检查。由于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已对我公司的声誉和产品的整体验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此再一次提醒贵公司,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高度重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全力以赴的纠错,这样才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021年5月15日,莹光公司制作《整改通知(三)》,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开周会时又对我公司提出明确整改时间,要求我公司在开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万顷沙站、横沥站、陈头岗站、22号线番禺广场站、祈福站还没有三权移交又没有热滑的车站的整改;热滑的车站待热滑结束后2-3天内完成石榴岗站、南村万博站、沙溪站、琶洲西区站、冼村站的整改;现已经三权移交的两个站广州南站、18号线番禺广场站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帮助请点,每一个站给1天时间完成整改。我公司已向贵公司发出两次整改通知,贵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人员投入不够且没有制定明确的整改措施,至今没有完成一个整站的整改。在此我公司强烈要求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措施报给我公司。 2021年5月22日,莹光公司制作《轨行区广告灯箱整改时间通知》,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2021年5月21日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会要求整改要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贵公司出具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品致整改时间计划表,时间已超出中铁公司的要求,为了在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现将整改时间调整如下,要求贵公司严格按以下整改时间完成整改……。 2021年5月24日,莹光公司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贵公司近日生产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在进场投入使用过程中问题频发,不符合牢固、可靠及安全的基本要求,不符合项目约定的产品质量合格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贵我双方签订的制作加工合同及此前的样品验收会议纪要等。我公司从贵公司提货拉走的轨行区灯箱是经贵公司包装的整体灯箱。灯箱运到现场后,才撕去外包装。灯箱漏电问题是经通电后发现的。生锈问题特别是连通合页生锈是在轨行区潮湿环境中停留若干天后出现的问题。蝴蝶锁不严的问题是在现场安装装配时,由于密封条太厚出现的问题。未使用机螺丝是打开包装后,众多专业检查出的问题。以上问题我公司已向贵公司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但贵公司整改进度及质量仍不能满足现场要求。现项目甲方责令我公司限期整改。南村万博站、沙溪站、冼村站要在2021年5月30日完成整改,其中番禺广场站务必在2021年5月24日完成整改。南村万博站、沙溪站、冼村站要在2021年5月26日进行第二次验收,请贵公司务必在2021年5月25日完成整改。如以下问题未按期及要求完成整改,则视为贵公司产品出厂不合格:1、蝶形锁及相关配件无法安装(详见相关附件);2、密封条整改(详见相关附件);3、广告灯箱箱体生锈严重(详见相关附件);4、空开等多处使用自攻钉固定(详见相关附件)。请贵公司尽快回复整改时间,如未在2021年5月24日20:00点前收到贵公司回复,视为贵公司不配合,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负责。今天(2021年5月24日)番禺广场站维修施工申请已经审批下来,但是贵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停工。如果在今天不把该站问题处理完,项目甲方中铁装饰将对我们进行相应的处罚。请马上联系,安排人员进场施工,避免损失扩大。否则,由此对我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由你司负责赔偿。望贵司尊重合同约定,秉承商业诚信,并在考虑维护长期市场合作及自身企业形象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目前的整改问题,修复履行瑕疵。 2021年5月28日,莹光公司制作《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回复函的回复》,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贵公司在2021年5月25日发出的《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回复函》,我公司已收到。我公司对贵公司函件中描述的过程及对事实的认定表示遗憾。一、从2021年4月30日我公司向贵公司发出《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要求贵公司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直到今日,我公司仍没有收到贵公司的书面整改措施。贵公司维修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才安排几个人到现场维修,但没有安排对所有问题进行排查。二、蝴蝶锁不严是现场安装装配时密封条太厚,密封条不取出,影响下面两个维修门的开启功能,保存密封条就不能正常开启。在取出密封条后才可以正常开启(出现密封问题)。贵公司的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采取的方法是将密封条切割,请问这是不是侧面反映了密封条过厚的问题?三、灯箱漏光问题是由于密封条厚,箱门无法锁严,才出现的漏光问题,根源还是密封条的问题。四、严禁使用自攻螺丝,在贵我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中明确指出要按照2020年12月17日会议纪要进行整改,会议纪要写的很清楚,请问贵公司为什么不按合同约定来执行呢?五、灯箱生锈问题,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所用的材料为全新材料,同时要保证喷漆工艺达到国家标准,在广州地铁轨行区潮湿环境之下长期运行,涂层不脱落、不剥离”,现在灯箱到现场时间很短就出现了生锈的问题,怎么能保证在广州地铁轨行区潮湿的环境之下长期运行,涂层不脱落、不剥离?除贵公司叉运灯箱、现场搬运过程中出现的表面磨损产生的局部生锈外,很多的灯箱生称原因是下开门连通合页未采取正确工艺措施及灯箱内部留有铁屑而引起的。贵公司针对生锈问题采取的是自喷漆,请问这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我公司根据业主和项目甲方要求,多次强调所有灯箱需在2021年5月30日完成整改,也向贵公司下发通知。贵公司置我公司的通知于不顾,在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停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贵公司擅自停工之日开始,我公司已开始准备解决问题的材料和工艺方法,但已不能按期完成整改。项目甲方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已对我公司提出处罚通知。在此,我公司郑重通知贵公司,贵公司出厂的广州轨行区灯箱,在产品质量上明显存在着以下问题:1、密封条太厚,造成蝴蝶锁锁不上且漏光的问题(有现场密封条为证)。2、不按合同约定,擅自使用自攻螺丝作为固定部件的五金材料(有现场实物及会议纪要为证)。3、到现场的灯箱下部,特别是连通合页处生锈,返锈水严重(有现场照片及贵公司人员到现场处理的照片为证)。在以上事实面前,在我公司一再催促引导下,贵公司并未引起重视,令人遗憾。我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将由贵公司承担。 2021年6月3日,莹光公司制作《关于广州轨行区灯箱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贵我双方签订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中,约定的贵公司加工制作的外观尺寸3250*1760*250mm,数量为816台的灯箱,已于2021年4月28日前分别运至广州地铁18、22号线各站点。现将灯箱的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向贵公司提出,望贵公司尊重事实、尊重合同、履行自己作为制作加工单位的责任,以防止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一、事实经过。1、灯箱出厂的状态:贵我双方商定,在灯箱出厂前由贵公司采用耐用防水的包装物将灯箱做一个整体的包装。在实施过程中,贵公司基本按此商定的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装车时的灯箱照片)。正是由于灯箱的特殊产品属性,其在撕开包装并投及使用之前都处于封闭状态,从事实角度出发,贵司也完全清楚,灯箱在出厂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由于蝴蝶锁的设计方案决定出厂时不能在灯箱底部安装蝴蝶锁,否则运输过程中蝴蝶锁会损坏。2、贵我双方合同中对灯箱质量、防生锈等均有明确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对2020年12月17日样品验收会议纪要中提出的问题,要在批量生产中全部整改(贵公司有两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我公司管理人员也在不同场合强调过以上的问题,且贵公司的主要领导也在不同场合满口承诺产品质量不会出现问题。但遗憾的是:灯箱出厂后出现这么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特别是灯箱生锈问题还在不断的扩大。3、关于出厂验收:合同中12.3乙方在产品制作完成但未包装前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到乙方厂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繁华东5号)进行产品验收;12.4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派员或委托例他方(他方应持有甲方委托文书)进行产品验收。若甲方逾期验收经乙方书面催告,甲方仍逾期超过3日未验收时,则视为产品质量合格和符合合同约定,并视为货物交付完毕;均对验收做了约定,但我公司从始至终未接到贵公司的验收通知。更何况,贵公司数次均延迟交付灯箱,站占预留的安装时间一拖再拖,货车在厂门口一等再等,灯箱生产出来就必须装车,从来也没有预留过3日的验收时间,何谈验收合格?4、关于成品保护:贵我双方在灯箱安装到现场的成品保护是达成一致商定的:1、为保护4mm乳白PC板在现场不吸入灰尘,双方决定在出厂时不撕去保护膜。2、为防止6mm透明PC板划伤及吸尘,出厂时不撕去保护膜。3、已安装上墙的灯箱是我公司根据现场环境,从对灯箱外观整体保护的角度出发,未在安装上墙后立即撕除外包装,而是待轨行区其他工种工作基本结束且无大的灰尘条件后才在2021年4月下旬陆续组织人员拆除(详见附件2:施工队轨行区广告灯箱调试项目及价格表)。5、灯箱质量问题暴露的时间:基于以上的过程叙述,灯箱的质量问题暴露时间是在2021年4月底,即我公司陆续组织人员拆除包装后且自行整理灯箱尾活(如现场撕膜等)时下陆续发现,并于2021年4月30日给贵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6、贵公司的整改经过:贵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开始进场整改,一共派出5人到现场。贵公司整改现场负责人***于2021提5月20日微信发给我公司项目部***《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品致整改时间计划表》。对于灯箱的质量问题贵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1、灯箱生锈问题,贵公司使用自喷漆喷涂。2、密封条太厚,贵公司开始采用将密封胶切薄,后采用更换蝴蝶锁的方法,但效果都不好(详见附件3:贵公司的整改时间表及现场整改照片)。二、灯箱质量问题对我公司已造成的影响:2021年5月8日,广州地铁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对南村万博站、沙溪站进行外观及结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项目甲方明确要求于2021年5月13日前完成整改,我公司给贵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二》。项目甲方又于2021年5月21日,明令我公司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并于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然而贵公司确认后,2021年5月24日单方面决定撤出维修人员,对我公司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详见附件4:中铁公司对我公司的处罚通知)。三、对贵公司灯箱的质量的分析:1、首先,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毫无契约精神,即视自己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不顾,在几次回函中均强调外界的原因,同时对我公司反复要求贵公司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的要求更是置之不理。2、经我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分析,贵公司生产加工的轨行区广告灯箱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下:(由简到繁的分析)1、采用自攻螺丝固定灯箱的元部件,是贵公司未执行2020年12月17日样品验收会议纪要及合同约定所导致的,是一种违约行为。2、灯箱活动门关不严、漏光问题是贵公司工艺设计问题。灯箱下端的活动门本身与钣金闭合后,没有太多的工艺缝,为防止漏光、防尘需加密封条,而贵公司在工艺选材上选用约8mm厚的密封条。在这种情况下蝴蝶锁根本就无法正常闭合。即保险锁锁不上,如果要锁上就要去除密封条,去除密封条后就产生漏光。这个问题很时显,贵公司也派人去现场维修过,而贵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将密封条切割去薄,去薄后表面凹凸不平,反而更加重了问题的严重程序。3、灯箱生锈,一是贵公司叉运灯箱时,由于底部无保护产生磨损,另外在灯箱的二次搬运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底部和侧面的表面磨损。二是由于贵公司的工艺错误所致,贵公司采用整体喷塑的方法,即:灯箱和活动门一起进行喷塑,从到现场生锈、返锈严重的灯箱分析,可以确定的是下开门上的连通合页与箱体连接部分未喷涂上塑粉,这样原始冷板在潮湿的环境中存放久了,就会氧化生锈,且这样的问题在广州地铁轨行区内会随着时间的增听他越来越严重,从而影响灯箱的长期使用。3、关于质量问题的责任。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是贵公司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司愿意给予贵司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贵司也认可整改内容并提出整改时间表,但依然在整改执行中推三阻四,未能积极响应整改要求。若贵司再不恢复整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将被视为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则贵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我司将无保留地根据合同第14条的约定追究贵司给我司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四、我公司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1、凡是采用自攻螺丝固定元部件的地方全部改用不锈钢机螺丝。2、重新制作1mm厚的密封条,同时改造蝴蝶锁,保证不漏光且锁具闭合自如……七、结论。由于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已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且严重影响了灯箱验收通过的时间。在此要求贵公司正视现实,遵守合同的约定,在收到此文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我公司明确的回复。 2021年6月8日,品致公司制作《关于的回复》,载明: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贵司来函中提到的补救措施,我司现做如下回复:1、针对自攻螺丝固定元部件的地方:贵司自2021年2月3日提二批后到2021年4月28日提完全部货,期间提货次数共14批次,我司均未收到贵司提出的此类问题,且贵司多次派人到工厂生产现场指导生产与验收工作。灯箱空气开关处使用不锈钢自攻螺丝固定方式,从使用力学角度及安全方面无任何问题。2、针对密封条和蝴蝶锁:密封胶条的功能是为了防尘、防漏光,我司定制的密封胶条达到以上功能。我司于2021年5月4日收到贵司整改通知后已对广州番禺广场站、祈福站、沙溪站等171台灯箱的蝴蝶锁扣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于贵司安装人员对蝴蝶锁安装不规范,造成蝴蝶锁难锁上的问题,我司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协助贵司解决蝴蝶锁扣上问题并通知贵司项目经理,告知其可亲自指导贵司项目经理进行操作规范,但贵司现场项目经理无到达现场。因此若贵司有需要,可下单给我司。3、关于生锈的问题:(1)根据贵司与我司双方签订的《制作加工合同书》中“第8条产品包装要求:8.1其它要求:厂部正常包装。(适合广州市内短途运输)”,我司产品包装均为正常包装,且仅为广州市内短途运输使用,并非贵司提出的“采用耐用防水包装物”。贵司委托我司生产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灯箱,灯箱本身为无防水等级的设计。贵司把灯箱拉到地铁站施工现场无作防雨水遮挡处理、摆放在地铁站施工露天平台处日晒雨淋,雨水渗透进灯箱里面,长时间泡水造成灯箱有锈水现象。(2)贵司运输与灯箱安装过程中磨坏外喷塑面造成生锈现象。4、在广州地铁轨行区现场安装可正常使用(有照片)。5、对于贵司2021年6月3日提出的《广州地铁轨行区灯箱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我司不予认可,所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贵司已经把行业非标准定制产品以“精品”的要求来做衡量。在贵司2021年5月4日提出整改意见后,我司作为加工方秉承诚信经营、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配合贵司,并在2021年5月6日至5月23日共45人次前往广州番禺广场站、祈福站、沙溪站等协助检查整改,在检查、整改过程中多次通知贵司现场项目经理到现场,贵司项目经理均未到现场,对于协助整改内容也未提出任何意见,明显为不配合与推卸责任的行为。综上所述,请贵司尊重事实,只有在合理范围内的问题,我司可协助处理。特此回复。 2021年6月15日,莹光公司制作《关于回复的回函》,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广州轨行区灯箱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回复的文件。贵公司仍在回避事实,无视合同约定。1、关于自攻螺丝固定元部件的问题,贵公司一直在强调“灯箱空气开判处使用不锈钢自攻螺丝固定方式,从使用力学角度及安全方面无任何问题”,而无视合同约定,合同第6条6.4约定“乙方加工的产品,不能低于2020年12月17日甲方向业主、项目方提供展示的样品的整体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焊缝、布线等,同时,按深化设计方案及2020年12月17日广告灯箱验收会议纪要的整改要求,对广告灯箱样品的缺陷全部整改落实”。2020年12月17日广告灯箱验收会议主题是广州轨道交通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样品验收会议,针对贵公司生产的样品确定了一些整改问题,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自攻螺丝固定(再见附件:会议纪要)。请问合同约定对贵公司一点约束力没有吗?2、关于密封条和蝴蝶锁,贵公司现场整改是将密封条切薄,蝴蝶锁重新制作一面后,才能将蝴蝶锁锁上。如果密封条达到正常的厚度,为什么切薄呢?如果贵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灯箱密封条和蝴蝶锁无任何问题,为何会出具《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品致整改时间计划表》中关于施工内容2:箱体安装蝴蝶锁整改?3、关于生锈的问题,贵公司还在强调“施工现场无作防雨水遮挡处理、摆放在地铁让施工露天平台处日晒雨淋,雨水渗透进灯箱里面,长时间泡水造成灯箱有锈水现象”。除贵公司叉运灯箱、现场搬运过程中出现的表面磨损产生的局部生锈外,如果是灯箱长时间泡水,应该灯箱整体都会生锈,为什么只有连通合页处生锈严重呢?4、我公司是按照项目甲方的要求来执行的,并非将行业标准定制产品以“精品”的要求来做衡量的。贵公司整改人员进入现场的请点、协调工作都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落实的,且整个整改过程我公司项目经理一直在与贵公司整改现场负责人***沟通,一直在了解并关注整个整改过程。贵公司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即可,与项目经理是否到场无关,请贵公司不要避重就轻,请正视自身问题(施工过程中其他站点的工作也都需要我公司项目经理到达现场)。贵公司5名整改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进入现场整改,2021年5月24日在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撤离,严重违反作为企业最起码的契约精神,对我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维修点已申请且已获批)。由于贵公司无视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我公司从即日起自行组织临时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贵公司承担。我公司将无保留地根据合同第14条的约定追究贵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21年6月21日,品致公司制作《复函》,载明:致: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贵司的《关于<广州轨行区灯箱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回复的回函》,对于贵司在该回函中提及的问题,以及贵司将要自行临时整改并由我司承担一切费用的陈述和要求,我司不予认可,并补充复函回应如下:1.贵司多次在函件中强调我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只是笼统提出要求我司整改的意见,而从未向我司明确究竟是哪个地铁站的哪套产品存在什么问题。我司出于维持双方合作关系,在尚未确定我司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已经于5月4日开始多次派人到广州番禺广场站、祈福站、沙溪站等站台进行现场查看,均未发现贵司所称的所量缺陷。当时我司曾联系贵司人员,要求贵司派现场项目经理到施工现场配合指出贵司认为的质量问题之处,但贵司从未派人过来现场,我司指派的现场工作人员也在现场进行了细微的检查,同时,我司工程师也通过微信上跟贵司对接人员汇报,但贵司也未作答复。在之前的函件中,我司多次指出该问题,但贵司只是发函指责,除此之外未做任何相应的配合。我司认为,我司已经提供符合质量的产品并尽最大努力的协助,但我们从现场情况中并未看出我司产品具体存在质量问题,如贵司有明确依据认定我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烦请配合(1)以书面方式一一指出:我司交付的产品中,具体哪个地铁站的哪套产品存在哪些问题;(2)我司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时,贵司必须派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出问题所在,并由我司人员对其问题进行直接回应:(3)如不存在问题或该问题得以解决,双方签字予以确认。2.由于我司仅负责提供产品,不负责安装,同时根据我司5月份多次派驻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的情况,在检查贵司对我司产品在安装时,我司发现贵司的存放、运输、安装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供贵司参考:(1)贵司人员在安装我司产品时,存在安装不规范的情况,造成蝴蝶锁难以锁上;(2)贵司在安装前对产品没有做防雨水遮挡处理,随意让其在地铁站露天平台日晒雨淋,将极易导致产品生锈或腐蚀;(3)贵司在现场安装搬运过程中没有做好防护,导致外喷防护塑面被磨坏的情况发生,容易造成生锈现象:(4)贵司在安装过程中没有做好保护灯箱工作,在轨道墙壁上打孔安装时造成不明液体喷在灯箱外面导致灯箱油漆受损。(5)产品为分批次交货,我司在2021年1月25日交第一批货时贵司反馈修改意见,我司按照贵司意见改正;在2021年2月3日出第二批货到2021年4月28日共出货14批次,均未收到贵司不合格反馈,贵司授权代表均签收了产品出货单且有收到贵司《出厂产品质量反馈》的函。3.贵司与我司已经有多轮函件往来,贵司虽然提及你方也收到广州地铁公司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反馈,但从未向我司出示,我司请求贵司向我司出示地铁公司的书面文件,也便于我司汇总情况和发现问题。4.贵司在之前函件中提及贵司单方整改的成本,以及贵司将要自行临时整改,我司表示无法理解。我司一直来秉承商业诚信,配合贵司履行合同,并以实际行动指派技术人员和工程到现场进行情况调查和协助,如今是贵司拒绝配台,贵司由此多次指责我司的依据何在?在本函件中,在尚未明确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我司已经提出可行的建议:贵司不断发函指责的行为和函件中陈述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请贵司不要在不顾及客观事实情况下乱发所谓的整改方案,更何况我司已经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并要求贵司人员也到现场,但是贵司却不派员到现场,不予配合。综上,请贵司正视上述问题,予以合理答复。 2021年7月22日,莹光公司制作《复函(一)》,载明:致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贵公司的《复函》,我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已收到,现做出回复如下:1、贵公司于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4月份生产的广州地铁18号线、22号线的轨行区广告灯箱,涉及11个车站,816台灯箱,全部存在质量问题。吓贵司现场整改负责人2021年5月20日所出具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品致整改时间计划表》可以明确说明经贵公司现场整改人员已核实所有灯箱都存在着相同的质量问题,这足以说明贵公司清楚明了的知道灯箱有哪些质量问题,何来我公司从未向贵公司明确是哪个地铁站的哪套产品存在什么问题?另外贵公司已整改的灯箱,已出现二次生锈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贵公司未按我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发出的整改通知的内容执行,在没有提出解决灯箱现在存在问题的具体方案下,就擅自采用自喷漆的方法对灯箱生锈的部位进行补漆。从近两个月的效果看,有的灯箱又出现了二次生锈的现象。这也足以证明用自喷漆解决灯箱生锈的方法是敷衍了事的做法,是贵公司对待合同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2、我公司现场项目经理与贵公司现场整改负责人在整个整改过程中一直都在沟通,积极的配合贵公司的整改,且整改的请点和协调工作全部是我公司项目经理完成的。贵公司反复强调我公司未派人到现场,如果我公司没有人在现场,现场关于贵公司人员的整改照片是如何拍摄的?(详见附件1:贵公司现场整改照片)。3、关于贵公司灯箱质量问题,我公司在之前的函件中也反复提到过,事实依据都摆在眼前,贵公司却丝毫不承认自身的问题。灯箱的质量问题暴露时间是2021年4月底,即我公司陆续组织人员拆除包装后且自行整理灯箱尾活(如现场撕膜等)时才陆续发现,并于2021年4月30日给贵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4、我公司决定自行临时整改是由于贵公司2021年5月24日在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整改人员撤离,且我公司多次函件中要求贵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制定对应的整改措施均未得到回应,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不得已决定自行临时整改。这段时间我公司一直在抓紧时间排查和物料准备,并已陆续进入两个站进行维修。但由于贵公司擅自撤离整改人员的行为导致了工期的拖延,已错过“三权移交”前相对较好批准的维修点,现在进站整改只能等点,导致整个工期的缓慢,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5、广州地铁建管公司等有关单位于2021年5月8日,组织各专业人员对广州地铁18号线、22号线的南村万博站、沙溪站的广告灯箱进行了安装验收等内容的检查,并组织了验收会议(详见附件4: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南村万博站和沙溪站轨行区广告灯箱安装验收会议)。在会议上明确指出了灯箱从外观的角度查看存在的问题。其中:问题的第2条、第3条、第6条均为贵公司加工中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针对这个会议纪要,我公司今天再一次向贵公司点对点的指出,贵公司的问题所在:1、会议内容第2条:“且断路器要改用不锈钢机螺丝固定”。分析:1、关于在灯箱生产中,禁止用自攻螺丝固定的要求在2020年12月17日样品验收会议纪要中(详见附件2:样品验收会议纪要),有明确的规定(贵公司人员***、何厂长也参加了会议,且***曾在生产群中发过这个会议纪要,详见附件3:贵公司在生产群发出的会议纪要截图)。2、贵我双方的合同时,明确规定要全部响应这个会议纪要的要求,正式产品出厂前要将会议纪要中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详见合同条款6.4乙方加工的产品,不能低于2020年12月17日甲方向业主、项目方提供展示的样品的整体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焊缝、布线等,同时,按深化设计方案及2020年12月17日广告灯箱验收会议纪要的整改要求,对广告灯箱样品的缺陷全部整改落实)。2、会议内容第3条“广告灯箱内部密封条变形、漏光,需调整、更换,并去除拉铆钉”。分析:1、密封条变形的两个原因:a:严重挤压,因密封太原市太厚,两个锁片锁不上,操作工用力强压所至。b:贵公司维修中,用刀片切割密封条造成密封条凹凸不平,从而造成在现场安装蝴蝶锁时闭合不上或闭合不严,造成漏光。(现我公司已重新制作的1mm厚的密封条,且调整了一面的锁鼻,效果良好)。3、去除拉铆钉:用拉铆钉固定胶条的方式在设计图纸上是没有体现的,完全是由于贵公司选用的胶条太厚,且粘合剂选用不对后(贵公司的粘合剂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固化),强制采用拉铆钉固定。3、会议内容第6条“广告灯箱箱体防护漆脱落有锈迹(共性),须做防锈处理”。在有关人员的检查中,共同提出的问题是防护漆脱落有锈迹的问题,其中:在下开门处的铰链处返锈是我公司无法解释的。(对底部、表面的生锈,是由于贵我公司双方在叉运、搬运、安装过程中出现磨损造成的生锈予以解释)。这一点上,有大量的照片为例,贵公司的维修人员也是看到了的。(详见合同条款6.6确保所用的材料为全新材料,同时要保证喷漆工艺达到国家标准,在广州地铁轨行区潮湿的环境之下长期运行,涂层不脱落、不剥离。6.8乙方加工的广告灯箱整体寿命要达到2年以上,特别是外观喷塑、连接转动的部位,要加强标准的把控,防止涂层脱落等影响灯箱整体寿命事件的发生)。在这里请问贵公司:我们重申并分析的以下问题,不是双方合同约定要做到和防止出现的事项吗?难道白纸黑字签的合同条款,贵公司也不承认它的存在吗?4、此事已产生的影响:由于以上问题的查出,我公司合同的项目甲方-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权怀责令我公司举一反三,对全线的灯箱进行排查。同时停止申请其他站的验收申请。这样就造成了:1、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企业生产质量缺乏标准,企业不规范。2、验收期的延长,影响后续付款的时间。3、维修成本加大,现在已进入“三权移交”,维修的“天窗期”只能等,且可操作时间在每天4小时左右。最后,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认真阅读双方的合同及2020年12月27日、2021年5月8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并派人去现场了解:A:贵公司出厂后的灯箱,未经双方维修前的现状。B:贵公司人员维修后的灯箱的现状。C:我公司组织人员维修灯箱后的现状。如贵公司能够采纳我公司的建议,可与我公司现场负责人***,且在现场查看后,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认证,以避免贵公司再次出尔反尔。同时,我公司仍然欢迎贵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进入现场整改,否则将按《关于广州轨行区灯箱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通知承担相关的费用,并从贵公司的应付款中扣除。 2022年3月2日,品致公司制作《催款函》,载明: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公司: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根据贵司与我司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我司向贵司提供相关产品制作。实际上,我司已经依约完成产品交付,其中最后一期产品的交付时间是2021年4月27日。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贵司应在2021年12月27日前完成该笔货款的支付,合计金额422280元整。但,贵司至今尚未支付,贵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司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望贵司本着诚信及长期合作的态度,尽快安排付款。特此函告。 2022年3月4日,莹光公司制作《催款回复函》,载明: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贵我双方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但贵公司并没有尊重事实、尊重合同、履行自己作为制作加工单位的责任。关于贵公司生产的灯箱的质量问题,在2021年7月份之前,我公司发给贵公司的多次函件里,已提出要求贵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处理,但贵公司一直消极回应并推卸责任。本函再次指出贵公司生产的灯箱的质量问题:1、灯箱严重生锈。2、密封条过厚且粘贴不牢。3、蝴蝶锁无法正常闭合。4、采用自攻螺丝固定灯箱的元部件。5、灯箱挂画框制作问题。自贵公司灯箱交货,我公司组织人员安装后就陆续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贵公司,要求贵公怀进行处理。同时项目甲方要求我公司进行维修,但是由于贵公司不配合维修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此项目错过轨行区灯箱维修的最佳时间,从而造成整体维修工作进度缓慢,维修费用大幅提高,且至今还未全部整改完毕。根据贵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公司于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多次给贵公司发函提醒、催促贵公司及时进行整改,贵公司在收到函件后,曾于2021年5月份组织5个人进行了为期近10天的整改,但不知何种原因在未向我公司告知的情况下,突然撤离维修人员,并回函我公司表示不承认轨行区现有的灯箱质量问题与贵公司有关。至此,由于贵公司不配合的行为导致轨行区灯箱整体验收工作至今无法开展,给我公司造成了名誉上的恶劣影响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由于以上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截至回函当日,我司已经统计出来的经济损失近4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我公司正在评估统计中。请贵司收到本函件之后积极与我司协商损失赔偿事宜。 另查明,莹光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品致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共计2252160元。 莹光公司为保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二十二号线祈福地铁站内指定的灯箱现状,于2021年7月6日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以上事实有《会议纪要(样品评审)》、《和产任务外协加工确认单》、《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付款计划确认单》、《出货时间表》、《出厂产品质量反馈》、《违约告知书》、《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质量整改通知单》、《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南村万博站和沙溪站轨行区广告灯箱安装验收会议》、《整改通知(二)》、《整改通知(三》、《轨行区广告灯箱整改时间通知》、《限期整改通知书》、《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回复函的回复》、《关于广州轨行区灯箱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关于的回复》、《关于回复的回函》、《复函》、《复函(一)》、《催款函》、《催款回复函》、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银行回执等为证。 诉讼中,莹光公司主张因品致公司制作的灯箱存在严重生锈、密封条过厚且粘贴不牢、蝴蝶锁无法正常闭合、采用自攻螺丝固定灯箱的元部件、灯箱挂画框制作等诸多质量问题。莹光公司多次函告品致公司维修整改,但品致公司均予以拒绝。莹光公司为减损,只能自行购买整改材料并请人工进行维修和整改,莹光公司己花费材料费69343.6元、整改费397781.61元、其他费用433532.4元等(共计900657.61元)。莹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维修照片与视频、转账记录、发票、收款说明、合同、协议、证明、说明等为证。品致公司否认其制作的灯箱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莹光公司在运输、存放、安装等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与品致公司无关。莹光公司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了修复所谓质量问题支出了900657.61元。 诉讼中,莹光公司主张其整改基本完成,但因品致公司的喷塑工艺问题又陆续出现生锈现象及大面积掉漆,要求品致公司进行全面彻底整改。品致公司认为莹光公司的该项诉请不明确。 品致公司主张根据《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约定,莹光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7日前足额支付合同总额95%的款项,但至今仍有422280元到期款项未付。莹光公司确认含质保金在内还有563040元未付,但认为因灯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品致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修理、调换、重做、整改义务,导致项目没有验收通过,也未进行尾款结算,故请求驳回品致公司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由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本诉。莹光公司与品致公司签署《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品致公司为莹光公司制作生产广告灯箱,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莹光公司主张品致公司制作生产的广告灯箱存在质量问题,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前后的多份关于质量问题的往来沟通函件、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图片视频、验收记录等,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基本可以反映品致公司制作生产的广告灯箱存在着生锈、脱漆、漏光以及采用自攻螺丝等其他不符合约定规范的相关情形,故本院予以采纳。品致公司否认其制作生产的广告灯箱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其制作生产的广告灯箱是符合要求的,即便有问题也是莹光公司不规范行为造成的,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制作规范要求没有严格经过签字确认,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沟通持续完善,即便如此,在对于禁用自攻螺丝、保证在潮湿环境下长期运行涂层不脱落、不剥离等规范要求上根据双方沟通记录仍可确认。从莹光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案涉广告灯箱确实存在着莹光公司所主张的生锈、脱漆等相关问题,对于案涉广告广告灯箱的运行环境而言,上述相关问题可能会导致广告灯箱不适用或不安全的问题,即便在双方没有相关规范要求下,品致公司也应对此有注意义务。品致公司对于其主张由于莹光公司不规范行为造成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莹光公司主张因品致公司在质保期内未履行修理、调换,其自行修理、调换造成了相关损失,提交了维修照片与视频、转账记录、发票、收款说明、合同、协议、证明、说明等为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具体损失金额,本院评析如下:一、材料费69343.6元,包括漏电开关、蝴蝶锁、螺丝、密封条、角件、弹簧片、面盖等,有相关合同、说明、转账记录为证,莹光公司对各项材料均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院予以确认。二、整改费,莹光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更换协议》及相关付款记录等,可以反映该公司提供了更换安装蝴蝶锁、拆除、安装密封条、除锈打磨、刷漆、更换螺丝等整改服务,莹光公司已实际支出的费用128860元本院予以确认。莹光公司提供了其与广州市中诚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灯箱委托完善协议》及相关付款记录,可以反映该公司提供了广告灯箱整改完善且务,莹光公司已实际支出的费用114886.13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余未付款项可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莹光公司只提供其向广州茂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记录,但未提供具体合同,无法确认该费用是否与案涉广告灯箱整改有关,本院不予确认。三、其他费用,包括公证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房租、租车损失。对于公证费3500元,是莹光公司对案涉广告灯箱的状况进行证据保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房租、租车损失,现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相关费用支出与案涉纠纷有关且仅与案涉纠纷有关,且房租、车租等并非必要支出费用,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是莹光公司基于劳动关系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并非因案涉纠纷直接产生,本院不予确认。综上,莹光公司因自行整改维修产生的损失共计316589.73元,该损失应由品致公司承担。莹光公司诉请品致公司对案涉广告灯箱进行全面彻底整改(修理、调换、重做),本院认为,根据莹光公司庭审陈述,其整改已基本完成,但陆续发现生锈、脱漆等问题,但其未对后续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品致公司认为该项诉请不明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该项诉请,因无法明确后续质量问题是否发生以及具体质量问题的情况,结合莹光公司关于基于整改完成的陈述,本案对该项诉请不作处理,莹光公司可待明确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反诉。双方签订的《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第5条约定:“项目甲方组织整体验收后的6个月内,付至加工结算总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出最后一批货之日计起60天内视为项目甲方组织整体验收合格)”,该条款是对付款条件的明确约定,品致公司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予以采纳。案涉广告灯箱虽有相关质量问题,但经莹光公司自行整改已基本完成,并就损失部分提起本诉,莹光公司亦应及时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品致公司诉请莹光公司支付合同款42228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广州地铁18、22号线轨行区广告灯箱制作加工合同书》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就质量问题多番沟通,且品致公司亦未及时履行整改义务,在此期间莹光公司未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不存在主观恶意,结合双方履行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对于品致公司主张双方纠纷期间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此后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品致公司诉请莹光公司支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另品致公司诉请的滞纳金亦过高,故滞纳金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以42228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6589.73元; 二、反诉被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支付422280元; 三、反诉被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42228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二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四、驳回本诉原告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07元,由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05元,由广州市品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45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05元,由北京莹光万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