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2082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新围(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985726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雄校,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华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491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华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金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