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24民初134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五华县。
被告:五华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4913J,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佰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五华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下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五华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49.98元,减半收取计912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