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曹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99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曹某某、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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