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385号
申请人:淮安市虎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镇营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37909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雷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生态文旅区达方路2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22JNC3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虎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雷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虎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雷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1万元,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虎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雷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570元,申请人淮安市虎诚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