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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221执263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221民初60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几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将执行费98958.00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载明:因被执行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在短时间内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协商处理,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对其权利的执行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3)黔0221执26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