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2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乐,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10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毛惠娟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路
书记员    王鑫